现如今网课逐渐成为广大学生学习的一种新方式,各大教育平台推出多种网上教学资源,老师化身“主播”在线为大家传道授业解惑。然而 *** 水深,有些不法分子“挂羊头卖狗肉”,对外宣称是 *** 教育平台,实质却利用买卖“网课”进行集资诈骗。
近日,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沈某、杨某、赵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处以十年到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足 *** 教育,利用“教育补贴”吸纳资金
2018年3月,家住山东莘县的刘某找到自己的好友沈某,说有一个赚钱的门路想与他合作,这对“难兄难弟”前期一个遭遇电信诈骗损失三四十万元,一个被传销组织骗去七八十万元,都急需还债。沈某自然不会排斥送上门来的财路,刘某便将投资一家 *** 教育平台的想法告诉了他,两人一拍即合。在他们看来,济宁是孔孟文化的发源地,对于做教育行业有“先天”优势,深思熟虑后两人将公司地址选在了济宁市。
2018年3月到8月这半年间,两人在济宁选址租房注册公司、申请营业执照。一切筹备妥当后,刘某从四川买来的教育App也经过 *** 备案可以投入试运营了。8月22日,平台正式上线,“鱼饵”已成,就只待“鱼儿”上钩了……
这款 *** 教育平台的运营模式十分简单,教育仅仅是幌子,利用高额返利噱头集资才是真。首先是鼓动被害人注册“教师号”原价发布课程,根据教师级别的不同,一节课售价在400元至1200元价格不等。之后再让同一被害人注册“学生号”购买课程,前期购买课程享受9折“教育补贴”,之后升到9.2折,交易完成一小时后,课程费便可到教师账号,但需要一周的时间才能提现。这样折算下来,对于被害人来说,一节400元的课程,可以赚将近40元的“教育补贴”,一天可以发布10节课程,怎么看都是稳赚不赔的。
但所谓的“教育补贴”出自哪里?据刘某交代,这个平台根本就没有任何盈利点,前期他拉人组建多个微信群、 *** 群,并在群里大肆宣扬他们公司是一家培训教育机构,现在加入群可以赢教育补贴,并找来自己的朋友杨某、赵某当“托”,在保障他们能够赚取利益的情况下,让他们扮演群众角色,在微信群里发送收益到账截图,发表“稳赚不赔”的言论,烘托气氛,吸引更多人来投资平台。这期间一直都是他们注册的公司在倒贴钱,为的就是让持观望态度的潜在投资者信以为真,毕竟这种“打时差”的经营模式,只能依赖不断地拉人员入群并在该平台上购买课程才能维持下去。
从爆发性盈利到 *** ,只有短短三个月
刚开始,群里活跃的基本上都是“自己人”,渐渐地,很多人看到在这个平台真的能够挣到钱,也开始争相购买课程。随着参与人数不断增多,他们的公司开始日益壮大,“运营模式”逐渐清晰:刘某实际操控公司的运营,负责公司的全盘工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沈某负责客户资料的完善和给教师打款信息的确认等工作,杨某负责宣传工作,拉关系建群,为别人入群上课提供条件等,赵某负责在群内宣传,跟着刘某录入打款信息。
2018年10月,刘某利用赚来的钱给自己添置了一部豪车用来洽谈新业务时充门面。眼看着公司账户金额达到了500万元以上,沈某害怕了,就想分一笔钱后“金盆洗手”。他将想法告知刘某后,被一阵嘲讽,说他眼光不长远,并开始给他构思未来公司开设实体教育培训机构的蓝图。为了能够稳住沈某,刘某拿出一笔钱还了沈某的部分债务,这才使得沈某继续干下去。
然而好景不长,同年11月下旬,平台遭受黑客攻击,投资人数降低,平台资金骤减。为了挽回损失,刘某等人立即启用了一款新的教育App,并进行大规模返利,然而,这些做法仍旧没有扭转公司濒临 *** 的局面。11月25日,刘某、沈某取出公司账户剩下的60余万元,花4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和几部手机及手机卡,40余万元归刘某,剩下的钱其他人瓜分后各自跑路。
就在公司人去楼空的前两天,他们还在对外发布将举行招商会、培训会、参观孔府孔庙、奠基仪式等一系列虚假宣传活动的信息,刘某仍在群内宣传公司即将复苏,鼓动继续上课等言论吸引被害人继续投资。直到12月,所有群一夜之间全部解散,这场依托教育平台实施诈骗的骗局才被揭开真实的面目,此案共造成全国各地32名被害人损失140余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检察官精准定性
从侦查阶段到庭审,几名被告人虽然供述了利用App以购买课件返利吸纳资金的犯罪事实,但一直辩解主观上不是故意诈骗,是想通过吸收资金来开实体培训机构,该行为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办案检察官深入剖析案件本身,通过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结合所有证据给出精准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核心区别是: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主观方面,刘某等人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一是从公司的运营模式上看,该公司没有其他经营活动,无其他收入来源来支撑对被害人的所谓“补贴”,是通过后购买课程的被害人所支付的课时费来返还之前被害人的课时费,这种“以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的模式没有盈利点,这样运作公司无法长久,其本质同“庞氏骗局”一样;二是经营过程中被告人购买豪车自用,在平台关闭后购买二手车出逃,肆意挥霍被害人钱款;三是平台关闭后私分所骗钱款,携款潜逃,更换手机和手机卡,四处躲藏。
从客观方面,刘某等人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利用微信群广泛进行虚假宣传,称公司有实体培训机构;在微信群内当托发布到账截图,发表“到账有保证”等言论,除此以外,在微信群建立初期,让内部人员购买网课,并在微信群内发布大量截图,以此骗取其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购买课程入资;在App *** 的前一天,公司还在虚假宣传以诱骗被害人继续投入资金;平台关闭后,刘某仍在微信群内宣传公司正在进行重组、购买课件奖励400元鼓动被害人继续打款,以达到其继续骗取资金的目的。刘某等人实际上无任何返本付息的能力,以高额返利利诱被害人,利用了占便宜的思想诱骗被害人投资,符合集资诈骗的客观行为模式。
最终,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上诉。近日,该案二审宣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集资诈骗套路深,任何打着“高额回报”“短期回利”的幌子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都要特别注意,投资者应通过正规途径进行合理理财,切勿轻信通过建群这类方式进行传播的投资项目,以免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匡雪 张艳 崔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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