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部门属于腾讯旗下的一个分支,我们都知道,腾讯的服务器会保存 *** 聊天记录,因此可以在手机或电脑等终端设备上,设置其漫游最近7天,最近30天,或者是最近2年的 *** 聊天记录,既然是这样的话,那么微信会不会也有一套服务器专门可以用来保存用户的聊天记录等资料呢?如果有的话可不可以随时调用查看?
虽说微信部门从来没有承认有服务器会保存用户聊天记录等信息,但是我们从理论上分析一下的话,这个难度还是很大的,毕竟微信数以亿计的庞大用户群,每个人每天都可能产生巨大的聊天和语音等数据,如果腾讯服务器真的要来保存这些数据的话,那么这个数据量实在是太庞大了,腾讯服务器的运营成本也会非常高。
因此,虽说腾讯不差钱,但是对于微信这样一个免费的社交软件来说,花费太多的服务器资源是不值得的,还不如拿这些服务器供给手游使用更划算。目前来说我们手机微信上的聊天记录和语音还是保存在手机本地,这样也可以快速调取数据,我们也可以看到,微信上相互转发的图片和文件,腾讯服务器一段时间后也会自动删除,这都是为了节省服务器资源。
从实际使用来看,微信彻底删除重装后会发现微信的聊天记录都没有了,而且也没有任何找回渠道,这也证明了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存在本地的,而且微信至今还没做语音转发功能,应该也是考虑到用户的隐私,毕竟对于微信如此的国民级APP来说,隐私真的比任何事都重要,一旦隐私信息上出现问题,微信的口碑可能就一落千丈。
微信的文本和语音聊天记录存储在手机本地. 如果一段时间使用微信,您会发现微信越来越大,有几个G,所有这些都是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上的所有聊天记录都通过腾讯的服务器进行缓存. 过去, *** 具有称为脱机文件的功能. 原则是用户A首先将文件发送到腾讯服务器以进行保存,然后等待用户B上线并从腾讯服务器下载. 微信是默认的手机始终,但手机不是每24分钟打开一次微信聊天界面,所以我们还需要使用缓存聊天记录功能. 直到用户收到该信息,该信息才会被释放.
微信聊天记录全部需要加密,中间获取的聊天记录全部乱码,否则容易形成泄漏. 加密和解密的逻辑掌握在腾讯手中. 如果腾讯想查看用户的聊天记录,则可以完成,只有腾讯可以. 幸运的是,腾讯的最新愿景和使命是: 技术是好的.
微信的语音聊天功能在2分钟内即可退出. 原则是您将撤回指令发送到腾讯的服务器,而腾讯的服务器将检索已发送到所有终端的信息. 腾讯可以做到这一点,这意味着腾讯可以指导某些信息被删除和销毁.
删除并重新安装微信后微信聊天记录保存本地,您会发现微信的聊天记录已消失. 这也证明了微信的聊天记录在本地存在. 这也引起了很大的用户体验问题. 鼎鼎的聊天记录保存在服务器上,因此删除鼎鼎并重新安装以查找所有聊天记录.
微信尚未完成语音转发功能,据说该功能考虑了用户的隐私.
作者还可以,“悟空问答文化”可以回答人们的问题微信聊天记录保存本地,喜欢阅读,喜欢交流,每年阅读300本书. 对我感兴趣的人可以关注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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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另《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
聊天记录举证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光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
因为存在前述问题,法官对聊天记录的态度较为审慎,一般需要取得对方认可,这就有一定难度了。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或由证人证明微信号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
如果要求腾讯协助,可以根据本人掌握的资讯,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调取事项准确表述应为:微信实名认证信息。腾讯法务审查较严,如果表达不准确,可能会拒绝提供。
可以请公证处对聊天记录做公证,这可以极大提高证明力。但公证员因并未参与整个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因此,微信证据的公证中,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产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对“完整性“的证明则可能无能为力。
在聊天过程中可以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以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号和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如果能用对方手机以录屏的方式把聊天记录、个人信息页面、朋友圈页面、跟人的聊天页面都录制在视频中,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证明力。如果微信号绑定了当事人的手机号(参考山东菏泽中院(2016)鲁17民特6号民事裁决书),或者在聊天记录透露了个人信息,也可以加强证明力。
善用微信“收藏“,收藏聊天记录,以及”备份聊天记录“的功能。另外,为避免删除部分聊天记录断章取义的情况,法官一般会比照双方手机中的聊天记录。
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在内的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 *** 是否可靠;(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关于新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
以下电子数据,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1)由当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电子数据;(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曾经公布《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虽然只是地方性指引,但可参考,以下为全文: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讯功能(如 *** 、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 *** 链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 *** 链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四)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宝、 *** 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二)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四)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五)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诉讼风险提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风险。)
三、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五、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展示设备应当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一)出示微信、 *** :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 *** ,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 *** 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二)出示电子邮件:
(1)由电子邮箱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
(四)出示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参照以上方式进行展示、核对。
原标题:当劳动纠纷发生时,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成为有力的法律证据?
微信成为了日常生活交流的工具
一个人时、聚会时,在车上、在路上,在睡前、在醒来后,人们争分夺秒地刷着“朋友圈”,沉浸在虚拟的 *** 世界里。
随着移动社交 *** 的发展,微信也成为不少用人单位传达文件或会议精神以及与员工沟通工作等的主要交流工具,但当劳动纠纷发生时,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成为有力的法律证据呢?
近日就有一名女士因为主管是通过微信交流调岗事宜,并传达了调岗的通知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
王女士原本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近日,公司调整王女士的工作地点,准备将她调到外地分公司工作,同时因为调离岗位后从事工作不一样,薪资也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主管是通过微信与王女士交流此次调岗事宜的,并通过微信传达了调岗的通知。王女士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安排,双方的劳动纠纷由此产生。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纠纷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拒绝承认曾向王女士下达过调岗的通知。最终,王女士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目前,该劳动纠纷仍在处理当中。
随着社交 *** 发展,这种以微信内容作为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
这类劳动争议案件用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的内容包括有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结,以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那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成为有力的法律证据呢?
区司法局律师黄剑略:如果在双方都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微信内容是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的。微信内容实际上是属于电子证据。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这类证据的取证、质证、认证仍然存在很多难点。比如,电子证据被修改的可能性大,另外,就证明效力而言,如果双方有一方不承认微信聊天内容,提出一方就必须举证交流对象的身份,否则,这对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是有影响的。
律师还说,在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方面,微信聊天内容不能作为单一的证据。
按照劳动部门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要具备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而这三项内容都是难以在微信中体现的,所以,微信只能作为辅助证据。
电子证据
不少法律界人士都表示,大多情况下,提供电子证据一方会通过公证、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予以补强,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和其他书面证据相比,目前,微信等电子证据还是存在一定的瑕疵,建议劳动者在劳动 *** 过程中尽可能收集书面证据材料,才更有力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化区广播电视台
编辑:利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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