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删除怎么找回来「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

访客4年前黑客资讯539

  彻底删除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手机是我们个人信息的载体,承载了很多我们比较隐私的数据,一旦这些数据被不法分子盗取,后果将不堪设想,很多小伙伴以为,将手机中存储的信息,照片等数据删除之后,手机内的信息就不会被泄露。但是这样真的能彻底删除手机里的信息内容吗?我们一起往下看就一目了然了!手机里删除的数据真的可以被恢复吗?普通的手动删除或者恢复出厂设置,其实并不能彻底抹除手机里的数据内容,我们在操作删除时,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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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不小心删了聊天记录怎么办?现如今微信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视频打 *** ,久而久之,我们也会删除一些聊天记录来释放空间内存,那么问题来了,不小心删除的聊天记录怎么恢复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 一:通过iTunes备份恢复

  相信大家应该都知道iTunes软件,这是一款官方数字媒体播放软件,同时也是一款数据备份软件,可以备份以及恢复数据。点击【恢复备份】即可将之前备份的数据恢复到当时备份时的状态,但是因为iTunes恢复属于整机恢复,所以容易覆盖现有的数据,此 *** 适用于空白的苹果手机。

   *** 二:通过微信PC端恢复

  如果之前利用电脑版微信备份过微信聊天记录,我们可以借助PC端微信恢复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

  具体操作步骤:点击设置,选择【备份与恢复】-【恢复聊天记录至手机】,然后选择要恢复的微信好友的聊天记录,可以选择时间段和时间点,同步根据提示对手机进行操作,保证手机设备与PC设备处于同一WiFi下即可将微信聊天记录恢复到手机上了~

   *** 三:利用苹果恢复大师恢复

  下载并安装苹果恢复大师(官网:运行软件。点击【通过设备扫描】恢复模式,点击【下一步】跳转进入软件的功能界面,点击图标恢复相对应的数据,点击【微信聊天记录】。

  进入微信聊天记录的恢复界面,橙色字体是已经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黑色字体是未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勾选需要恢复的微信聊天记录,点击【恢复到电脑】即可~

  温馨提示:

  如果您是安卓手机用户,可以下载开心盒子旗下的卓师兄软件,一款针对安卓设备用户恢复数据的软件,提供PC和App软件(应用市场内搜索卓师兄进行下载,如没有可百度搜索卓师兄,访问官网下载),用户可直接通过App直接在手机上进行恢复数据。

  微信不小心删了聊天记录怎么办?以上就是小编亲测的三种不同操作 *** 啦。另外,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前两种操作 *** 是必须在有备份的情况下方可操作,而苹果恢复大师无需备份也可直接恢复已删除聊天记录哦~最后,希望今天的文章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小伙伴!

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

  近年来

  通过微信进行借款、交易等越来越普遍

  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出现

  那么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大量案例表明

  微信证据要想成为有效的证据

  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

  只截个图是远远不够的

  更高法发布“微信”作为证据的

  裁判规则及5个典型案例

  2018年8月,更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微信”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及5个典型案例。

  1.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樟芝(上海)投资中心诉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2.庭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并拨打的 *** 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唐蜀军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例要旨:在庭审中,能够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当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 *** 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

  3. 满足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成为定案证据——易洪刚诉冯雪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4.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李康诉王苗苗、王灿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5.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肖金平诉简时抡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案例一

  无法证明聊天截图另一方是被告

  原告撤诉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微信聊天证据的借款纠纷案。

  王刚(化名)诉称,2017年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万余元。2018年,陆陆续续还了一些,还有1万余元未还。因多次催讨无果,只能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并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显示有其催账、对方答复去借等内容,但原告却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办案法官杨宁介绍,能够被作为证据采信,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法定条件。真实性方面,原告提交的微信证据只有截图,没有保留原始终端载体即微信App中的数据,导致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原告曾将被告微信拉黑,在庭审时无法再调取原始信息,大大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合法性方面,截图只有聊天内容,没有对方个人信息界面或者微信号,聊天界面的昵称不能直接指向被告本人,不能明确证明聊天的内容确实发生于原、被告之间;关联性上,聊天内容虽然包含还钱的信息,但是金额不明确,不能与原告主张的还款金额相关联。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事实和主张,最终,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二

  未签劳动合同

  聊天记录及朋友圈证据助讨薪

  2018年6月,苏某等4人先后入职长春某公司,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五险一金。同年9月14日以后,公司放假,却对拖欠4人工资的问题只字不提。多次讨薪无果后,4人找到当地仲裁委申请裁决被驳回,后找到吉林省总工会求助。

  吉林省总工会律师发现,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通过微信不定期零散发放,很难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确定工资数额,但在其中一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找到企业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的工资表,以及该职工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聊天记录、一起工作的照片、小视频等资料。为了找到企业正在放假的证据,律师又指导这4人到公司现场取证,录制视频资料。

  苏某等4人起诉,申请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具体的劳动期限,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放假期间更低生活费共计4万余元。法院采信微信聊天记录、小视频、朋友圈信息等成为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今年2月,法院判决支持4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三

  微信借款2万不还

  虽没借条但微信上各种交流足以证明

  陈某、邱某是同乡,两人关系较好。

  2017年1月16日,邱某通过微信向陈某借款,“有个项目急需签约,找你周转两三万,22号给你。”于是,陈某通过建行网银支付,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邱某共计支付了2万元。邱某微信回复道:“收到收到,感谢了,过几天给你。”

  1月22日后,陈某多次向邱某催款,但邱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因邱某迟迟不肯还款,陈某遂将邱某诉至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要求邱某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并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账户信息等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虽未出具借条,但其与原告在微信上的交流足以构成借贷合意,在原告向其支付2万元借款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被告邱某应向原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判决被告邱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2100元。

  案例四

  仅有微信转账截图

  无法证明借贷关系败诉

  据报道,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6日,俞某打 *** 告诉唐某,称父亲生病了,需要支付住院费,向唐某借5000元。唐某迅速在微信上转账5000元给俞某。因为说好只周转十天,唐某也就没让俞某打欠条。但一个月过去了,俞某还没有还钱的意思,唐某只好催要,但俞某一口否认。

  由于俞某没有欠条,唐某只好将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为凭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唐某没有向被告俞某提供手机转账的原始页面,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微信转账截图显示的接收者“随风”就是被告俞某。

  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唐某与被告俞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支招

  当事人如何正确搜集微信证据?

  在使用微信进行交易、转账时,应该如何进行合理有效的取证呢?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刘海洋提出,当事人提交微信证据需注意几个方面。首先,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其次,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第三,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妮建议,当事人应当善于应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将原始资料保存下来。所以,在平时的聊天中应该将重要的聊天记录借助于收藏的功能妥善保存下来。

  对文字可以通过截屏,作为图像保存,对于语音可以通过收藏功能保存,避免因清理手机内存时不小心删除微信聊天记录导致聊天内容的灭失;注意聊天内容的连贯性,若涉及语音信息,一定要保存原始语音。

  在微信转账又无借条的情况下,刘海洋建议:明确微信账号所对应的借款人真实身份和转账款项性质为借款。更好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信账号为该借款人所有,在转账时应利用微信转账的备注功能,备注款项的性质、借款人姓名和偿还日期等;在转账前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确对方借款的事实、数额、还款日期等,并保存好聊天记录;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可以在催讨时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来明确借款的事实和相关具体信息,并保全上述证据。

  专家说法

  微信证据认定存在哪些难题?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实用性问题,以微信证据为代表的电子数据证据在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微信证据认定存在哪些难题、当事人如何正确搜集微信证据,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方面的专家。

  将微信作为证据案例涨幅大

  大数据统计

  6年翻2000倍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刘海洋介绍,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证据性法律地位;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定义,即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集的诉讼案件大数据统计中,审判程序中将微信作为证据的案例,从2013年的每年20余件到2018年的每年4万多件,显示着微信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已被民事审判程序广泛使用。

  刘海洋说,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虽对于电子数据证据,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内容和可操作性较为粗陋,对电子数据证据尤其是微信证据的运用,有待进一步加强。2016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初,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从刑事程序法层面,规范且丰富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

  主体、内容、真实性

  微信证据认定存在三大难题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张妮认为,微信证据认定中的难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主体认定难。微信没有实现实名制,有的微信账号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其他方式登录,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使用者真名,故微信使用者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就没有联系。

  其次,内容认定难。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依靠的核心证据是原始书证,有纠纷涉及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章等,真假容易甄别。相比书证,微信证据的内容在认定中困难得多。

  第三,内容片段性,导致无法认定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微信证据不像书证那样,能完整反映出案件的真相,特别是在无法恢复完整的聊天内容的情况下,相关的聊天内容在没有旁证印证时,无法让法官采信。

  张妮认为,解决微信证据认定难点也有有效的办法。比如,利用多种科学技术手段准确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在微信尚未实名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来证明使用者是否为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微信绑定的银行卡来确定当事人的关联性。

  张妮还建议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电子数据证据相比纸质书证,更大的缺陷就是它的开放性、不稳定性容易导致其被使用者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伪造或者删改”,法院可以通过微信的运营商进行查询,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技术帮助,为微信使用者提供客观的证明,以此证明该证据是真实的,但流程依然比较复杂。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鉴定规则是相当必要的,这是电子数据证据作为单独证据使用的更佳方式。

  张海洋认为,由于微信存在着内容易过期失效、任一主体可以单方蓄意删减、举证一方当事人可以断章取义式地截图、利用技术软件可后台篡改具体内容等现实特性,所以微信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方面的认定上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实践中,微信证据作为原始证据,更佳状态是能够结合其他的电子数据证据和其他类型的民事证据来印证使用,这才能更大限度地达成让法院认可的目的。

  来源:华商报

  微信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法院:要演示登录并提供完整记录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定标准,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下称规程)。

  据报道,该《规程》从电子证据的固定、当事人举证方式、法官认证采信规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按《规程》指引操作,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不必一律要经过公证,也有很大可能性获得法院采信了。

  《规程》内容如下: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讯功能(如 *** 、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 *** 链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 *** 链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四)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宝、 *** 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二)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四)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五)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诉讼风险提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风险。)

  三、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五、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展示设备应当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一)出示微信、 *** :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 *** ,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 *** 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二)出示电子邮件:

  (1)由电子邮箱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

  (四)出示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参照以上方式进行展示、核对。

  《规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 *** 、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其中,微信红包、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图片、评论点赞等,都可作为电子证据。

  据了解,南沙法院此次结合审判实践出台《规程》,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

  网友:吓到不敢说话!也有人担心……

  消息一出,立马引起很多网友关注,有人说:你发的每个表情包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也有人说,再也不敢乱说话了……

  但是,也有人担心,聊天记录也是很容易造假的……

  别慌!不是所有聊天记录都能成为呈堂证供

  对于网友的担心,其实在法律上早就有相关的解释,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台的《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定规程》上也有详细说明: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纳入了电子证据,2015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也对电子数据作了明确规定,只要形式合法,微信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层面上,有效的证据需要符合“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首先,真实性

  因为微信聊天工具没有 *** 实名制,虽然微信一直在推广实名制,但是并没有强制实名制。

  换个头像和ID,人人都可以是马化腾。况且还有“聊天生成器”这种造假方式,这些聊天记录生成器不仅能微信造假,还可以生成假红包,假的转账记录等等。

  其次,关联性

  当事人最易犯的错误是将微信掐头去尾,只留下让人看不懂的内容,同时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任何关联。所以善用“收藏”功能完整地保留原始的聊天记录,而不是截取其中一部分,断章取义,否则可能会使得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遭到对方质疑。

  最后,合法性

  这个就需要证明聊天记录合理、有效,是确实发生的,并且双方都承认的。

  对此,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表示,为保证聊天记录证据的合法有效,当事人提交微信相关证据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此外,当事人取证时除了演示登录微信账户、证明身份的真实性的同时,还要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信息。

  所以,并不是所有聊天记录

  都能成为呈堂证供的,

  该聊的还是正常聊。

微信聊天记录删除怎么找回来 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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