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微信好友已经互相删除,但是保存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录屏,录屏里面有点开对方头像显示个人信息界面。请问这样子法律效力足够么?如果对方说记录是伪造的,我需要补充什么证据么?
先说结论:一般来说是有证明力的,但更好有其他证据佐证。
再说重要的生活常识:啥时候都不要删好友!
这样不仅聊天记录没了,你下次再联系必须还要对方同意才行,丧失主动权!如果你不想联系了,可以直接拉黑名单,这样聊天记录不仅都在,你也随时把对方放出来,如果对方没因此删你(他只要不主动联系你,甚至都不知道你把他拉黑了),你再恢复是完全不必让对方知道的。
说正题:
依据更高院最新出的《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 *** 经过。”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般而言,我们都会跟当事人说好留好微信记录,记录微信记录的手机就是这个这份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但如果微信记录已经删除,那么这份录屏就可以认为是微信记录以录制方式进行复制的复制件,在法律上,并不是没有原件的证据就一定没有证明力了。
但以复制件作为单一证据直接定案在法律上仍然不妥,至少判决书这么写会让法官心里打鼓,这个时候需要当事人提出一些其他的证据佐证,比如对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之外的其他行为,能够佐证这个记录的真实性,就可以了。
对于录屏伪造一说,由于录屏本身的过程并不那么容易伪造,对方也应当指出相应伪造的证据或者疑点,如果对方什么其他证据都没有,闭着眼睛直接说伪造,我方又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被支持的可能性还是很高的。
再来一遍:学会拉黑,好吗!
以前,大家都习惯使用 *** 来联络感情,现在有了微信语音聊天、视频聊天等功能后,大家的习惯也就变了。在微信聊天中,其实有很多精彩瞬间值得记录下来的,就例如很多小伙伴会把 *** 讲话内容给录音下来。
很多手机都有自带的录屏工具,但大家有时候会误删了它,此外我们也可以借助第三方录屏工具来操作。平时,我就经常使用迅捷录屏大师来录制微信聊天视频。接下来,我给大家分享微信聊天视频的录屏教程,对此感兴趣的话继续看下去哈。
微信聊天视频的录屏教程
打开手机,我们先把app获取好,之后打开它。来到手机app的【录屏】页面后,大家可以看到录屏时长,精确到秒(这样,大家即可更好地控制录屏的时间长度了)。在页面下方,是录屏方向、录屏画质、录音以及录屏水印的设置选项,设置好后点击【开始录制】按钮。
或者,我们先进入到微信,开启视频聊天。在快要接通之前,通过录屏悬浮窗开始录屏。在手机录屏的过程中,大家还可以通过这个窗口进行更多操作,例如暂停或者停止录屏、开启摄像头以及截屏等。
结束了录屏之后,我们可以对这个视频进行编辑哦,我们先来到【视频编辑】页面。这里给大家讲讲如何给视频添加贴纸:点击页面下方的【贴纸】图标,跳转新页面,看到喜欢的贴纸可以点击它,之后就可以在屏幕上看到它啦。
你看,除了手机录屏,我们也可以对录制好的手机屏幕视频进行编辑。其实,手机录屏、编辑视频等办公技巧并不难学会、掌握,关键大家要懂得坚持哦。
。仍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提供者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聊天人的身份均不持异议,且聊天内容不涉及第三方权利义务的,那么微信聊天记录的举证方无须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聊天人的身份有异议,那么举证方应对聊天人的身份进行直接证明或者提供佐证予以证明,如聊天记录中提及的履行行为能够与聊天内容相互印证的,可以视为完成举证责任。
在多件诉讼案例中,案涉的微信用户已经丢失聊天记录的原始数据,他们寄希望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已经对其聊天记录予以保存,但目前腾讯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采用的是“点对点”和“加密”的技术进行传输,公司并不保存聊天记录,仅用户可以查看自己的聊天记录。而值得再次提醒的是,微信聊天记录是双方以一种特殊的书面形式即电子形式所达成的契约,当事人对涉及重要权利义务的电子聊天记录应有保存意识,就像我们习惯于保存与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一样,并无二致。
如果原告提交的电子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但仅有复制件未能与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或原件核对,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能够印证微信聊天记录复制件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在电子证据为复制件且为孤证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此文是对以电子形式达成契约的当事人 *** 的一个提示,值得尤为注意!
作者简介:
王钊律师
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为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法律、建设工程、建筑经济、证券、基金、期货等多学科复合知识背景和多领域工作经历,持有前述相关专业多种技术资格证书。长期致力于破产、投资并购、建设工程、房地产、环境资源、公司治理及股权纠纷、刑事辩护等专业领域,在破产、并购、建设工程、环境资源、刑事辩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王钊律师为多层次资本市场联盟诉讼融资白皮书主编。执业期间,曾发表多篇论文和办理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曾 *** 多起在高级人民法院和更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并最终胜诉,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王钊律师现担任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和湖北经济广播长期特邀嘉宾。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太原某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某某、姜某、第三人内蒙古某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案件。
本案中被告任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被认定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真实性
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微信可以让用户与用户之间相互发送语言、文字、图片、视频等,实现即时沟通与对话,但微信并非实名制,微信聊天记录页面显示的主体一般都有昵称,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主体真实性认定难的问题。如果一方要使用微信证据,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当时与其聊天的就是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
本案当中该微信号关联的 *** 号码已证实是原告太原某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人使用的 *** 号码,且该微信号在原、被告共同工作的微信群中也一直被使用。
2、合法性
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都要合法,不合法的会被排除。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 *** 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本案当中原、被告之间的微信及双方共同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均是双方本人编辑、发送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关联性
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微信证据被随意篡改的可能性更大,而且操作起来更方便容易。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删除自己发出的微信记录,而在自己的微信聊天界面不会留下任何痕迹,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要尽可能出具手机原件,而且要保证双方当事人在聊天过程中没有随意删除内容,提供给法庭的微信证据是未删除操作的。
本案中微信信息为2017年7月19日到2017年12月2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时微信内容不是被告任某某单方面的陈述,而是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双方发表意见,包括提出疑问,解答问题的客观记录,且内容前后连贯,与被告任某某陈述的情况以及本案其他书证从时间上和内容上能够相互印证。
综合以上情况,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条件,可以成为定案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当事人在举证微信证据时,除尽可能完整取证外,还要注意收集能补强微信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以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
文:乌仁斯琴
微信聊天记录怎样录屏 | 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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