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交通工具监管难题如何破解
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不明出事容易推责
不满12岁的男孩小高在2017年骑ofo共享单车被撞身亡后,其父母向ofo公司索赔760多万元。这是我国之一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
6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ofo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应支付原告小高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实际上,因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导致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共享交通工具涉及提供方、用户、保险方和监管方等多方主体,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由于不明晰的法律关系所带来的法律风险,给原本面向传统经济模式之下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
所有权使用权分离
发生事故容易推诿
共享经济模式中,为实现资源供需的匹配,资源提供方将自身的某种资源提供出来进行共享,在资源需求方使用时通过共享平台收取相应的费用,所有权和使用权实现分离。
目前,共享经济模式已经涉足许多领域,包括出行、住宿、Wi-Fi、劳务、娱乐等,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其中,共享交通工具的使用率相对较高。
然而,伴随高使用率而来的是各种事故发生后的侵权纠纷。
2020年2月21日,在湖南长沙,刘某驾驶租赁的华夏出行公司“摩范出行”共享车辆,与彭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及交通设施受损。事后交警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5月16日,在四川都江堰,环卫工人李某骑行电动车与一辆共享汽车相撞。事后,因为该交通事故涉及多方,关于李某医药费垫付,双方产生纠纷,均不愿意垫付。
业内人士分析称,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发生侵权事件后,“向谁追责”成为一个问题,发生侵权或者违约时,受害方不知道应该向哪一方索赔,各方也存在推诿责任的情况。
《法制日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共享”“侵权”作为关键词检索发现,相关诉讼多涉及共享经济公司、共享服务用户、受害方、保险公司等。
北京律师肖东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共享经济模式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市民在租车之前都要登记注册,并预交一部分押金。如果租车市民发生违法行为,无论是被电子警察抓拍,还是被警察现场处罚,只要共享汽车后台查询或收到用户未处理的交通违法罚单,就会主动与交警部门确认。如果确认是租车用户的责任,费用会由用户承担。如果用户不缴纳罚款,就从他预交的押金中扣除。此外,这种不诚信行为还会被列入黑名单,影响后续租用。”肖东平说。
江苏一名交管人士也表示:“不管是共享单车还是共享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之后,在处理上与其他租车行为一样,与市民开普通车辆差不多。所以,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开车人照样会被处罚。”
押金管理存在风险
事态严重或担刑责
2020年6月22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市场数据报告》显示,2019年共享单车市场规模达183.48亿元,同比增长37.99%;用户规模达到2.6亿人,同比增长8.33%。2019年网约车市场规模达3044.1亿元,同比增长3.42%;用户规模达到5.79亿人,同比增长4.7%。
在庞大的共享交通工具用户背后,可以窥见的是一定规模的预付押金。
预付押金,是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的共享经济服务中常常采用的模式。但在实践中,有多起因延期退还或者拒不退还用户押金导致的社会热点事件,在用户和共享资源提供方、共享平台之间产生信任危机。
安徽财经大学教授张运书认为,用户支付的押金虽然单笔数额通常有限,但如果特定的共享经济模式和特定产品所涉及的用户数量较多、覆盖范围广,导致共享经济模式的预付押金制度存在较大风险。
2017年8月,酷骑单车所有方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自身出现资金困难,拖延退还用户押金引发多个城市用户的群体性投诉。
2018年12月,因押金难退,ofo共享单车陷入争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认为,若一旦出现押金无法退还问题,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共享平台和资源提供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019年5月9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要求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两个工作日。
前期粗放发展留患
后期监管仍待完善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得知,共享交通工具在发展初期,存在“野蛮”扩张的情况。在市场饱和和企业无序竞争的背景下,全国多地出现废弃共享单车“坟场”,同时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等隐患。数量众多的共享交通工具制约和影响了行业发展和公众出行,为监管带来难题。
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针对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对共享单车的性质、法律关系、停放、注册、押金等问题进行较为翔实的规定。
在地方,针对专门的共享经济模式的相关规定也在持续发布:
2017年9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联合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同月,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7年10月,上海市 *** 出台《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然而,共享交通工具发展至今,仍然存在违投车辆、数据造假等乱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2020年之一季度运营管理监督情况的公示》显示,哈啰单车存在严重违投车辆情况,青桔单车企业存在严重车辆数据造假情况。
广州骑安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城区大规模违规投放青桔单车,经约谈后拒不整改,被行政处罚两次,累计处以10万元行政罚款。
上海钧丰 *** 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北京市东城区大规模违规投放哈啰单车,经约谈后拒不整改,被行政处罚1次,处5万元行政罚款。
武汉小象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芒果出行)、人人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出行)因违规投放租赁电动自行车,经约谈后拒不整改,分别被处以5万元行政罚款,并限期在3月31日前回收所有违规运营的租赁电动车。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共享交通工具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存在的乱象也不容忽视。如何从道德、法律和制度完善层面进行探讨和反思,加快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共享交通工具已成为社会共识。
□ 本报记者 王 阳 □ 本报见习记者 白楚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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