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肯定还记得,今年8月14日,湖州有个消防中队长为救落水群众被急流冲走牺牲。
中队长才29岁,大家都心痛不已。但是居然有人在一个495人的微信大群里发了很多不堪的言语侮辱烈士,这种行为怎么能忍?
昨天(10月29日),在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李章军担任审判长,与2名员额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湖州市检察院诉被告张某某侵害烈士吕挺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湖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孙颖出庭担任公诉人。
牺牲的消防战士是安吉县消防中队中队长吕挺,当时在处置湖州安吉县鹤鹿溪村西苕溪水域群众落水事故,为营救落水群众他不幸被急流冲走,英勇牺牲,年仅29岁。
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吕挺同志为烈士。8月19日,烈士吕挺被送回故乡东阳,并安葬于东阳市革命烈士陵园。
一个人感动两座城,一时间,烈士吕挺的事迹在安吉和其故乡东阳传开了,十余万干部群众自发前往吊唁。
两座城送别一个人,烈士吕挺魂归故里时,安吉数万群众沿途相送,高喊“英雄,一路走好”;东阳数万群众含泪相迎,高喊“英雄,我们接你回家”。社会各界纷纷掀起向烈士吕挺学习的热潮。
然而就在追悼会当日,在一个495人的微信群里却有人(张某某)对此发表了侮辱性言论,“死个人和死条狗有什么区别”、“现在隔壁死个人,多(都)没人知道”,引起网友的强烈愤慨和谴责。
湖州市检察院发现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后,在9月12日,以张某某为被告向湖州中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昨天上午,湖州中院对湖州市检察院诉被告张某某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捍卫英烈名誉。
庭审中,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 *** 人发表了答辩意见,并对检方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公益诉讼人、被告双方围绕张某某在涉案微信群公然发布对烈士吕挺的相关言论是否侵害吕挺名誉权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法庭辩论。张某某对其违法行为表示悔过,并主动删除原始侵权言论。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消防官兵、退役军人事务局、社区群众、在校学生及媒体记者百余人受邀旁听庭审。
合议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 *** 虚拟空间里,任何公民都负有不得超过言论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关于言论自由的一般原则。
本案所涉烈士吕挺系浙江省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安吉中队中队长,在执行水域救援任务过程中,为营救落水群众被急流冲走,壮烈牺牲,他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时代的正能量,全社会都应崇尚和学习,其名誉权神圣不可侵犯。张某某明知吕挺烈士的英雄事迹,仍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英雄烈士形象,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且其言论被多名网友阅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张某某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贬损的行为属于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经过合议庭评议,法庭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浙江省省级媒体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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