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8年11月:罗伯特·塔潘·莫里斯 对阵 全球
罗伯特·塔潘·莫里斯(Robert Tappan Morris)1988年成为康奈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的研究生,他研制出一种自我复制的蠕虫,并赋予它使命:确定互联网的规模(go out to determine the size of the internet)。事与愿违,蠕虫的复制无法控制,它感染了数千台电脑,造成了数百万美元的损失,并促使美国 *** 针对电脑创建了应急响应(create a emergency response for computers)。
由于意外的失误,莫里斯最终被指控违反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Computer Fraud Abuse Act),被判处1万美元罚金,及400小时社区服务。莫里斯的源代码存放于一个黑色3.5英寸软盘中,在波士顿科学博物馆(Boston Museum of Science)中进行展示。
2、2009年7月:不知名 对阵 美国和韩国
在2009年7月的3天中,韩国大量日报、大型在线拍卖厂商、银行和韩国总统的网站 ,以及白宫和五角大楼的网站受到分布式拒绝服务的多轮攻击,逾16.6万台电脑受到影响。部分人士认为,朝鲜无线通讯部门利用Mydoom蠕虫病毒的后门,进行了这次攻击。但这一消息并未得到证实。
3、1999年3月:大卫·史密斯 对阵 微软Word Excel
大卫·史密斯(David L. Smith)在1999年发布了一个计算机病毒。史密斯使用被盗的美国在线账号,向美国在线讨论组Alt.Sex发布了一个感染Melissa病毒的Word文档。史密斯的病毒通过电子邮件传播,使得被感染电脑的邮件过载,导致像微软、英特尔、Lockheed Martin和Lucent Technologies等公司关闭了电邮 *** 。
这一事件造成8000万美元损失。由于释放病毒,史密斯面临10年监禁和5000美元罚金,史密斯最终仅服刑20个月。
4、2009年8月 俄罗斯 对阵 博客主Cyxymu
由于俄罗斯黑客进行的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拥有数亿用户的社交网站在2009年夏天经历了数小时的拥堵和中断服务,黑客声称其目的是为了让博客主Cyxymu禁声。Facebook安全主管马克斯.凯利(Max Kelly)表示,这是针对Cyxymu通过多种方式同时进行攻击,以使别人不能跟他联系。
5、1999年8月:乔纳森·詹姆斯 对阵 美国国防部
乔纳森·詹姆斯(Jonathan James)是历史上最著名的电脑黑客,他在1999年入侵美国国防威胁降低局(Defense Threat Reduction Agency)的军用电脑,并获取了数千份机密信息、注册信息,以及控制国际空间站上生活环境的价值170万美元软件。
入侵被发现后,美国国家航空与宇宙航行局关闭了 *** ,并花费数千美元进行安全升级。詹姆斯在2007年自杀。
6、2008年11月 无名人士 对阵 微软Windows
自2008年末,Conficker蠕虫病毒利用了微软操作系统中的大量漏洞。Conficker蠕虫病毒一旦控制被感染机器,它将大量电脑连接成可由病毒创造者控制的一个大型僵尸 *** 。自从首次被发现,Conficker蠕虫病毒已经感染了全球数百万电脑和商业 *** 。
7、2000年2月 黑手党男孩 对阵 雅虎、CNN、eBay、戴尔和亚马逊
15岁的迈克尔·凯尔(Michael Calce)-黑手党男孩(Mafiaboy)在2000年2月利用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了雅虎,并随后攻击了CNN、eBay、戴尔和亚马逊等公司的服务器。凯尔被加拿大警方逮捕,面临3年监禁,凯尔最终被判处在青少年拘留中心(juvenile detention center)8个月的监禁,并交纳250美元捐款。
8、2008年1月:匿名 对阵 山达基教
黑客利用分布式拒绝服务针对山达基教(Church of Scientology)的Scientology.org站点进行了攻击。黑客攻击的目的是:通过反向洗脑,来将民众从山达基教中解救出来。安全专家根据对分布式攻击所派生的流量监测认为,攻击为中等规模攻击。安全专家指出,攻击并非是一或者二个人所为。
9、2002年2月:艾德里安.拉莫 对阵《 *** 》
在此之前,无家可归的黑客-艾德里安.拉莫(Adrian Lamo)因从Kinko连锁店和星巴克咖啡馆攻击《 *** 》等公司的服务器而名声大振。2002年2月拉莫入侵Grey Lady数据库,在一列Op-Ed投稿人中添加了自己的名字,并在Lexis-Nexis中搜索自己。
联邦调查局表示,Lexis-Nexis搜索共造成《 *** 》30万美元损失,拉莫也面临15年监禁。拉莫最终被判缓刑2年,以家拘禁6个月,并处以6.5万美元罚金。
10、1990年6月:凯文·鲍尔森 对阵 洛杉矶KIIS FM电台
凯文·鲍尔森(Kevin Poulsen)是一位青年 *** 黑客。为了成为洛杉矶KIIS FM电台“周五赢辆保时捷”(Win a Porsche By Friday)节目的第102位获胜呼入者,鲍尔森攻击了 *** 线路。在随后几个月中,鲍尔森还对一位好莱坞女明星的 *** 进行窃听,并攻击了军队及美国联邦调查局的 *** 。
联邦调查局指控鲍尔森犯有系列诈骗及洗钱罪。鲍尔森被判入狱51个月,并被判为损坏的广播站支付5.6万美元罚金。鲍尔森同时被判三年禁止接触电脑。鲍尔森现在是连线杂志的记者,他还运营着博客Threat Level blog。Threat Level blog在今年6月6日首先报道了美国陆军情报分析员布拉德利·曼宁(Bradley Manning)是维基解密消息源的消息。
Vladimir Levin--这位数学家领导了俄罗斯骇客组织诈骗花旗银行向其分发1000万美元。
Steve Wozniak--苹果电脑创办人之一。
Tsotumu Shimomura--于1994年攻破了当时最著名黑客Steve Wozniak的银行帐户。
Linus Torvalds--他于1991年开发了著名的Linux内核,当时他是芬兰赫尔辛基大学电脑系学生。
Johan Helsingius--黑尔森尤斯于1996年关闭自己的小商店後开发出了世界上更流行的,被称为“penet.fi"的匿名回函程序,他的麻烦从此开始接踵而至。其中最悲惨的就是sceintology教堂抱怨一个penet.fi用户在网上张贴教堂的秘密後芬兰警方在1995年对他进行了搜查,後来他封存了这个回函程序。
Tsutomu Shimomura--能记起他是因为抓了米特尼克。
Eric Raymond--Eric Raymond就一直活跃在计算机界,从事各种各样的计算机系统开发工作。同时,Eric Raymond更热衷于自由软件的开发与推广,并撰写文章、发表演说,积极推动自由软件运动的发展,为自由软件作出了巨大贡献。他写的《大教堂和市集》等文章,是自由软件界的经典美文,网景公司就是在这篇文章的影响下决定开放他们的源代码,使浏览器成为了自由软件大家族中的重要一员.
一:目前我国不认可虚拟财产,说国家对虚拟财产也有税的,请拿出依据来,天方夜谈啊...
二:目前我国没有立法保护虚拟财产,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虚拟财产.
三: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法律是不认可的.
四:韩国:法律明确规定 *** 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台湾地区:1997 年台湾“立法院”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第323条“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修正为“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修正案把“电磁记录”列为“动产”,使 *** 游戏账号被盗终于有法可循,盗取他人账号内的虚拟宝物的人不再可以逍遥法外。关于虚拟财物之物权效力,“法务部”于2001年12月正式解释,电磁纪录在诈欺及窃盗罪章中均以动产论,有关线上游戏账号及道具资料,均是以电磁纪录方式储存在游戏服务器中,该游戏角色及道具虽为虚拟,然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财产价值,玩家可透过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财物并无不同。由此可知,线上游戏之虚拟财物在法律上视为动产,玩家对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人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盗用他人账号者,亦得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之规定加以处理。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虚拟财产的立法,但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按盗窃罪处理了,但由于没有具体的立法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也存在一些争议.虚拟财产立法估计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实施的.
参考:穗首例盗窃虚拟财产刑事案宣判 罚款5千
http://gd.news.sin *** .cn/local/2005-12-20/2009546.html
全国更大盗窃虚拟财产案告破
http://net.chinabyte.com/410/3047410.shtml
国外的资料:
一)韩国
在韩国,根据韩国警察厅的统计,仅2002年1月到10月,与 *** 有关的犯罪达到2.5万件,其中与 *** 游戏有关的虚拟犯罪占到 26%,达到6519件。另据汉城警察厅搜查部发表的电脑犯罪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体犯罪中 *** 游戏的黑客攻击及欺诈占47.9%,一般欺诈占 10.7%,黑客及病毒传播占7.4%,个人信息侵害占6.1%。据韩国有关专家分析,因为好奇心、冲动而引起犯罪的少年明显减少,反而在 *** 游戏现金交易等财产取得上的欺诈行为增加,而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则以青年、中年为主。这些现象的存在促使韩国开始正视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并明确规定 *** 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二)香港地区
在香港,近年来由于网上游戏的武器有价,“网上武器失窃”层出不穷。2002 年11月中旬。由于香港葵涌16岁的游戏参与者梁某不能忍受被人偷去辛苦“练功”换来的网上“武器”而跳楼自杀。这一案件的发生,导致香港警方严重关注 *** 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此前,香港警方曾因虚拟财产失窃案首次采取过行动,拘捕了三名年龄16至19岁的“ *** 大盗”。2002年6月10日,香港地区一名16岁的男孩在铜锣湾一网吧玩一个网上角色扮演冒险游戏后离开,但之后他发现自己游戏账户内15件武器(斗篷、盔甲、宝剑)被他人私自转移到其他账户,总值达五千元,于是报警求助。商业罪案调查科科技罪案组警员深入调查后,发现事主于6月10日离开铜锣湾一网吧后,他的游戏账户即被他人重新登入,而他账户内的武器亦被转移至其它账户。科技罪案组人员翻查计算机纪录,最后成功确认三名游戏用户的身份,怀疑他们与窃案有关,涉嫌触犯“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计算机”的罪名。 2002年11月,警方分别于鱼涌、湾仔和西环地区拘捕了3名16至19岁的青少年。这是香港警方首次侦破盗取网上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
2002 年香港警方一共接获272宗计算机犯罪案,其中涉及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案164宗,其它计算机盗窃案25宗,较前年大幅上升四成半及近一倍。但香港的 *** 游戏开发商指出,报警数字只属冰山一角。有 *** 游戏供货商透露,平均每日都可接获超过百宗的投诉,投诉内容均与 *** 游戏中贮存的“武器”不翼而飞有关,显示情况相当严重。在国际拍卖网站“eBay”,或香港本地的网站时常会有 *** 游戏中的武器出售,一些热门游戏,如《DiabloII》及《Everquest》中的罕见武器,炒价更会高达过百美元,部分玩家直言,这类在网上拍卖的武器大多来历不明。
香港警方认为,网上游戏的武器已经变成可以转移及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警方将会时刻关注偷取网上游戏工具的行为。对于这种在虚拟世界的新兴罪行,香港警方已经成立专门的项目部门处理。警方发言人同时强调,若以偷窃手法取得游戏武器,无论金额多少,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更高可被判入狱五年至十年。国际刑警代表警告,此类案件一旦触及跨境犯案,国际刑警一定会与海外执法人员,包括与香港合作,全球追缉疑犯归案,家长应小心看管子女,以免堕入法网。国际刑警管理监控及业务表现评核组专业顾问雷保雅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不要误以为在网上游戏中盗取虚拟武器是一件小事,疑犯是明知故犯,盗窃更属刑事罪行,一旦证明有跨境犯罪成分,不论案件大小,国际刑警定会协力打击。
为有效治理愈来愈多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方面的信息科技违法犯罪,香港 *** 已陆续修改了各项条例。例如,根据《电讯条例》第 27A条,任何人藉电讯,明知而致使计算机执行任何功能,从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该计算机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数据,即属违法,更高刑罚罚款20000元。《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规定,有犯罪或以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损失,更高刑罚可判监禁5年。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的,根据该《条例》第201章第17条的规定,更高刑罚可判监禁10年。
(三)台湾地区
在台湾地区, *** 游戏犯罪案件属于高发性案件,数量占整个 *** 犯罪案件的第二位。根据资料显示,以2002年为例,总数三千多件的 *** 犯罪里就有一千余件属于 *** 游戏犯罪案件,犯罪型态包括:盗取玩家的虚拟宝物、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用社交或是木马工具,入侵或骗取诈欺虚拟物品、账号。另外还有强盗、恐吓以取得游戏相关物品等事件。
1997 年台湾“立法院”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第323条“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修正为“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修正案把“电磁记录”列为“动产”,使 *** 游戏账号被盗终于有法可循,盗取他人账号内的虚拟宝物的人不再可以逍遥法外。关于虚拟财物之物权效力,“法务部”于2001年12月正式解释,电磁纪录在诈欺及窃盗罪章中均以动产论,有关线上游戏账号及道具资料,均是以电磁纪录方式储存在游戏服务器中,该游戏角色及道具虽为虚拟,然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财产价值,玩家可透过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财物并无不同。由此可知,线上游戏之虚拟财物在法律上视为动产,玩家对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人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盗用他人账号者,亦得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之规定加以处理。目前针对 *** 游戏的犯罪行为,已有实际判决,如台北地 *** 院刑事简易判决书九十年度简字第三九九三号,依嫌犯连续以诈术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处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罚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缓刑贰年。即为台湾首宗线上游戏窃盗案判例。 由于台湾地区刑法学学界及司法实务界一向认为:刑法上所称之窃盗,须符合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电磁记录具有可复制性,其与电能、热能或其他能量经使用后即消耗殆尽之特性不同;且行为人于建立自己持有时,未必会同时破坏他人对该电磁记录之持有(例如:以复制之方式取得他人电磁记录)因此,将电磁记录窃盗纳入窃盗罪章规范,与刑法传统之窃盗罪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因此,2002年底台湾通过刑法修改案,将第323条“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改回“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2003年6月27日,台湾刑法增订第三十六章“计算机犯罪专章”,其中新增“无故入侵电脑罪”规定:“无故输入他人账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的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的漏洞,而入侵他人的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金。”而新增“保护电磁纪录”的规定(第359条)则明订:“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的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刑法增订“计算机犯罪专章”后,“法务部”邀集业者与相关单位进行座谈,讨论线上游戏纠纷的问题。关于虚拟世界的纠纷是否该以刑法论处的问题,与会的业者代表与律师认为,线上游戏产生问题,不应该以刑法论处,应该视为不同的场合,甚至是属于不犯罪的。例如与会的赖文智律师即表示,对纯粹虚拟世界的活动,应该只是游戏的一部分,不适合以刑法规范,也应该是没有罪的。但现任“法务部”检察司检察官并一手催生“计算机犯罪专章”的叶奇鑫则认为,谈虚拟宝物窃盗和诈欺是否应以刑法处罚,虽然有学术上之价值,但过去二年来,法官和检察官对于此类案件已有高度共识,均判处有罪,而且从法律的角度观察,虚拟宝物确实具有价值,不管游戏厂商允不允许买卖虚拟宝物,虚拟宝物都有《行情表》,玩家之间的买卖及交易非常普遍,很难仅因为是游戏,就否定这些计算机资料受法律保护之价值。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数量庞大,以去年为例,警察就移送了一千多件虚拟宝物案件,而这种案件情节多属轻微,为了避免浪费检警有限之侦查人力,也为了让玩家之间可以经由和解免除到法院、警察局诉讼之困扰,2003年6月27日施行之刑法计算机犯罪专章,已经将计算机犯罪原则上列为告诉乃论。叶奇鑫表示,当初在编法时正好是2001年《欧洲 *** 犯罪公约》通过之际。由于《欧洲 *** 犯罪公约》是世界之一套针对 *** 犯罪所规范的条文公约,并且就像是一套标准,让各国可遵循其标准,再依不同需求与法令做出适当的规范与处罚,因此他也在参照与比较下拟出最适合台湾的刑法增定第三十六章“计算机犯罪专章”。“事实上,很多玩家只是希望把东西要回来而已,不一定要置对方于罪,也因此,游戏公司若能协助玩家将被盗的宝物、账号寻回,在新的计算机犯罪法律架构下,玩家间有很高的和解机会。” 叶奇鑫表示,在2003年6月刑法未增定计算机犯罪专章之前,司法实务上还是将这些案件以刑法中的窃盗、强盗、诈欺与恐吓等罪论处。由于当中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故多数案件裁定都是在少年法庭,为保护少年的权益,这些案件结果都不会公布,相对地也希望涉嫌犯罪的少年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至于成人涉及的案件,经判决成立者,去年也有数百件,显示虚拟世界的犯罪,数量上还是惊人的。刑法增定计算机犯罪罪章之后,今年6月底以后的案件,实务上将以新的法律论处,刑度虽然没有改变,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新法改为告诉乃论,希望能让玩家有更多和解的空间。
如果你想走司法程序,那很简单,写一个民事起诉状,提出你的要求就可以了,但案件能否立案,最终的处理结果会是怎样,却很难说.毕竟,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没有相关立法规定的.
下面有些案例及观点,你看了也许会有些帮助的.
http://it.sohu.com/2004/03/03/14/article219281489.shtml
事实上,早在去年我国首例虚拟财产诉讼案就在北京产生, *** 游戏《红月》玩家李宏晨发现自己游戏中所有装备被盗,于是将运营商北京北极冰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虚拟财物的事实成立,但因虚拟财产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统一标准,故判定被告在判决生效7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装备。此事曾经引发业界高度关注,官司虽然胜诉但具体赔偿问题仍然不能令玩家满意。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虚拟财富保护论坛的召开表明社会各界对于 ***
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已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 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感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适用条文。面对这种因为 *** 导致的“虚拟财产”的纠纷,司法机关经常陷入没有适用法律条文的窘境。但虚拟财产应该等同于实际钱财,在目前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之前,我们只能求助于技术层面上的保障。
虚拟财产保护: *** 安全新命题
http://www.hn.xinhuanet.com/misc/2005-03/17/content_3895320.htm
当人们对诸多 *** 概念还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层面上,虚拟财产保护已经被提到讨论是否立法的层面上来了。随着 *** 游戏的逐渐风靡,从IT业到民间安全组织都在 *** 安全领域发出越来越大的声音。已属老生常谈的 *** 安全问题开始从简单的黑客侵扰上升到集虚拟法律体系和虚 拟经济体系等多层面于一体的新时代命题。但由于 *** 世界的特殊性,为虚拟财产贴上明确的法律标签还尚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虚拟财产保护,你还要"虚拟"多久?
虚拟财产交易: *** 世界的真实买卖
中国 *** 游戏起步10年,已经成为全球 *** 游戏产业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 游戏在中国从无到有,再到拥有1380万在线玩家,显示出中国游戏出版业市场的巨大潜力。
人们对 *** 虚拟财产的认识,最直观的莫过于 *** 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现在我们已无法将 *** 游戏简单定义为单纯的消遣手段,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已成为人们在虚拟世界中生存和交往的方式。
在珠海一家IT企业从业的 *** 工程师张立文工作之余还是一名狂热的 *** 游戏玩家。通过长期拼杀,张立文积累了一批虚拟装备和游戏币。除了满足自己不断升级的需要外,张立文还将一部分装备在网上出售。一些不愿从零开始的初学者成了他的顾客。双方谈好价钱后就进行现金交易。张立文告诉记者,上千元一套的交易已不在少数。
目前国内不少城市的网吧里游离着一群特殊职业者,他们投入钱和精力在 *** 游戏里拼杀,所获得的精良装备则在网上以高价出售。还在湖南师范大学读大三的龙辉虽然还是校园一族,但他已经靠虚拟装备交易自理了学费和生活费。他玩得较多的是一款名叫"热血传奇"的 *** 游戏。像他这样比较专业的玩家,哪些地方容易"生钱"和"生装备"他已经了如指掌,所以总能卖到比较好的价钱。
"我不认为虚拟世界的交易也是'虚拟'的,因为在这个过程中玩家所出售的虚拟物品是个人的劳动成果和结晶,其价格也是按照供求关系来确定的。这与现实生活中的商品生产交易是同一个道理。"龙辉说。
虽然这一切显得那么令人羡慕,但厄运也会不时"光顾"这些 *** 生意人,一些待售的装备竟会无缘无故地被洗劫一空。被盗者痛心不已又投诉无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76.3%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
为虚拟财产正名
如果说虚拟物品的现实交易还只是一个尚有争论的新现象, *** 虚拟物品的屡屡被盗则已将虚拟财产保护推到了立法的前沿。当不少执法者在 *** 失窃者们的痛诉面前显得一脸懵懂的时候,我们看到,只有加强虚拟财产概念的推广和实现定义和实质的统一,虚拟财产保护才能真正做到"名正"而"言顺"。
在法律界,关于虚拟物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虽然众说纷纭,但大体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 游戏中的"装备",究其本质是一段计算机代码,我们无法为其确定具体的价格,因此不具有财产属性,尤其当一款 *** 游戏停止运营后,玩家所持有的装备将失去意义,如果承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运营商该按什么标准来补偿玩家的损失,将是一个难题。
长沙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宇君却持不同的意见,他说:"在虚拟的互联网世界里,一些游戏装备是具有财产性质的,因为它是通过游戏者的智力、知识和劳动获得的一种成果,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持这种看法的专家还认为,不少虚拟物品直接通过货币作为买卖手段,物品虽是虚拟,但已与现实货币等价,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和商品流通的特性。
"对虚拟物件所有权的界定是立法保护虚拟财产遇到的首要问题。与一般现实中的财产所属界定不同,在虚拟世界中这个工作的进行非常困难。"周宇君说。
漫长的虚拟财产立法之路
现在我国法律中没有专门为保护"虚拟财产"而设的条文,面对虚拟世界中众多的财产纠纷,司法机关经常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
"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需要明确外,虚拟财产的价格和赔偿标准如何确立都将成为立法过程中的难题。" 长沙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宇君说,"这是一个在目前法律体系下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我国要大力发展 *** 游戏产业,保护网民的虚拟财产又成为必然的趋势。不过,在目前的实体物权法和著作权法等现实问题还未得到充分解决的情况下,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至少还要5--10年的时间才能实现。"
类似情况已经引起我国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执法机关也开始了积极的尝试。此前,国内19名律师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为"虚拟财产"制定一部程序、实体合一的 *** 虚拟财产保护条例;2004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游戏运营商对失窃者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专门设立" *** 法官"以办理电脑 *** 中的个人财产侵权案件。
2004年10月,在上海举行的"虚拟物品保护法律问题论坛会议"上,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 *** 出版管理司副司长寇晓伟明确表示,虚拟财产保护需要法律保障,这无疑给目前步履蹒跚的 *** 安全发展进程打了一支强心针。
虚拟财产保护遭遇技术壁垒
对于虚拟财产保护,法律提供的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作为根本保障的技术手段自然难辞其责。 *** 虚拟物品的频频被盗,使得虚拟财产保护本身成为 *** 安全技术的一大软肋。从 *** 技术手段上讲,如何防止虚拟财产被侵害,并为虚拟财产所有者提供更为安全可靠的保护手段,这是 *** 技术不得不正视的一大课题。
湖南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学院副院长孙星明教授认为,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目前有三种方式可用,即数字签名、密码技术和数字水印。数字签名技术是用来保证信息完整性的一项安全技术,可以解决否认、伪造、篡改及冒充等问题;密码技术就是添加用户名和密码;数字水印则是嵌在数字产品中的数字信号,水印的存在要以不破坏原数据的欣赏价值、使用价值为原则。
针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人们对 *** 安全技术的要求与 *** 安全技术本身的发展呈水涨船高的态势。人们对 *** 安全技术的要求很高,同时,由于一项技术的使用者越多,其被攻破的可能性越大,所以虚拟财产保护技术被迫着不断前行,而且由于不断被攻破而形成一种很窘迫的境遇。"从理论上讲,密码很容易破解的。一方面,人们可以通过偷窥盗窃的方式获得密码;另一方面,某些人可以运用高端的技术如运用木马等来获知某台电脑的全部信息,这其中自然包括密码。"孙星明说。
他认为,在游戏开发商提供游戏软件时,就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保护手段,如果出现虚拟财产被盗的情况,若是因为开发商没有提供很好的保护手段,那么相应的责任应当由生产商来承担,而如果是玩家自己使用不当,则是个人的责任。
"从传统观念角度来看,只要一项技术有漏洞,法律的制订就会推迟,"孙星明说,"而要使技术达到百分之百是不可能的,这将导致立法可能还要一个较长的时间。"
财产虚拟时代,我们该做些什么?
虚拟财产立法举步维艰, *** 安全技术的完善也非一朝一夕。那么,在财产的虚拟时代,我们该做些什么呢?
首先,在虚拟财产的建构和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想得到软件开发商和有关法规的保护,首先就要履行相关义务,遵守网上诚信规则。如在虚拟游戏中,运营商们常常会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填 *** 实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或身份证号等。如果用户提供的是虚假信息,不但对运营商了解软件用户的基本情况不利,在消费者的虚拟财产遭到侵害时,还会因为无法确认用户的身份而妨碍执法机关掌握全面真实的资料,很容易令 *** 盗窃者逍遥法外。
其次,运营商要秉承对玩家负责的服务态度。一些商家为了获得更大利益,无节制地发行 *** 游戏币,令虚拟金融世界面临"通货膨胀"的危机,玩家如获至宝的装备可以在短时间内变得一文不值。运营商这种"杀鸡取卵"的做法只会让消费者失去信心,无益于 *** 金融体系和安全体系的建立。
再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的 *** 防护措施。在 *** 游戏中盗取密码的手段归结起来大体不过三种:一是远程控制,通过拦截用户的输入窃取账号、密码;二是用"木马程序"盗窃账号、密码;三是利用系统漏洞,在本机植入"木马"或者远程控制工具,进而偷盗相关信息。
所以,了解 *** 的基本知识,为电脑安装 *** 安全工具至关重要。不要随便安装和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还要定期对自己的系统进行检查和升级,净化系统环境,增强系统免疫力。
最后,在虚拟财产被盗之后,要采取妥善措施。虽然目前我国在此领域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条文,但种种迹象表明保护虚拟财产是未来 *** 安全和法制建设等方面的趋势。根据公民的私有财产要受到保护等法律精神,消费者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在虚拟财产遭到侵害后,不要抱着"自认倒霉"的心态,而是及时向执法机关报案,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实保障自己的权益。
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对与真实盗窃相异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各地处理情况很不一致:公安机关有的不立案,有的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 *** 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治安拘留;有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也有法院认为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法律上还未将Q币等虚拟财产作为一项财产权利,而判被告人妨碍通信自由罪。不同的法院判决 在 *** 游戏中,许多游戏高手可以在赚取到大量游戏币后,将这些游戏币拿来出售。这其中,也包括一些通过盗取 *** 号码进而盗取与 *** 号绑定的Q币的 *** 黑客。这些人往往通过将盗取的Q币兑换成游戏币、再用游戏币兑换Q币的 *** 进行洗钱,然后再卖出套现。
案例一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 *** 小偷”杨小珑有期徒刑8个月。杨小珑曾多次盗取成都某公司7个 *** 游戏充值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并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卡点卖钱,非法获利1300余元。
案例二 此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 *** 号被盗案中,检察官按照盗窃罪提起公诉,但法官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未将 *** 号作为一项财产权利,所以未支持盗窃罪的定性,而判被告妨碍通信自由罪。
案例三 2004年9月29日与2004年8月到10月这两段时间,网游《大话西游Ⅱ》(网易运营)中多位玩家相继发现自己的装备被盗。2004年11月9日,网易公司向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处报案,警方在与嫌疑人进行线下交易时将其擒获。2005年12月25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其盗窃罪成立,判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200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杨某将破解的 *** 号码出售给他人。二被告人卖出 *** 号码共计160余个,获赃款7万余元。2005年11月28日,深圳市南山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曾某、杨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开庭审理,2006年1月13日作出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
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无论是腾讯Q币,还是新浪U币,它们都仅仅是一家互联网厂商推出的,用于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数据符号而已。至今为止,没有哪家银行参与到这种“ *** 虚拟币”的推出之中。由于厂商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竞争性,他们的“ *** 虚拟币”体系往往是相互独立的。因此,“ *** 虚拟币”并不能够像人民币一样在现实社会中流通。此外,“ *** 虚拟币”仅是一种提货凭证,几乎所有推出“ *** 虚拟币”的厂商,都不提供“ *** 虚拟币”兑回现金的服务。而双向甚至多向流通,正是货币能够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基础所在,“单向流通”的特性决定了“ *** 虚拟币”是无法充当一般等价物的。除非我们能够把这种“提货凭证”自由合法地兑换为真正意义上的现金或电子货币。因此,它仅仅是一种虚拟财产,而不是现实财产,无法成为我国法律的保护对象。
以盗窃、盗销各大网游公司 *** 游戏账号、腾讯 *** 币、游戏装备等为主要特征的 *** 虚拟财产盗窃行为正在呈现不断扩大、升级之势。这不仅严重损害了用户的正当权益,并且给互联网企业的正常运营构成了极大威胁。 因此, *** 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件可以归为盗窃罪范畴,事主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情况,但必须有两种证明方可立案:一种是事主必须证明其确实拥有虚拟财产,另一种是有证据证明其虚拟财产确实被盗。如果两种证明具备,而且找到疑犯,就可定罪。因为,目前全国人大还未就此立法,而且此种案件属于特殊盗窃案,也就是此种犯罪可以按照盗窃罪论处。
关于 ***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理论界和司法事务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和债权说。尽管 *** 虚拟财产有别于一般的财产,但在我看来,它是无形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他合法财产”可以宽泛解释,Q币、虚拟武器等 *** 虚拟财产由于具有物的基本属性,可以归类为“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 *** 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Q币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其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但它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或者知识产权,这个问题是当前司法界与学术界产生争议的根源所在。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无体物”。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特征,不同于传统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不应机械地纳入物权或债权的范畴,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立法加以保护。 虚拟财产的取得需要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具有空间虚拟性、可交易性、价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点。在 *** 虚拟空间与期限内,体现出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并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实际的物质利益。正因为虚拟财产的交易性和价值性以及取得的付出性,才使虚拟财产具有了财产性。从另一方面说,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虚拟财产应该受到财产类的法律保护。 盗窃虚拟财产是否可按照盗窃罪论处? 目前虚拟市场中存在的货币有多种,如腾讯Q币、百度币、网易泡币、新浪U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点券等。以Q币为例,腾讯提供的数字是使用者超过两亿人。业内人士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虽虚拟货币市场已很有规模,但虚拟货币被盗,“立案”尚于法无据? 虚拟货币本身并无其他交易功能,可以说虚拟货币并非法律所认可的财产权利。但随着Q币的无限发行与虚拟产品有限消费情形持续不变,将会导致Q币相对过剩并导致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目前亟待解决的是规范虚拟货币市场的秩序,而不能盲目“立案”保护,使大众感觉虚拟货币等同于人民币。 当 *** 虚拟财产被盗、被骗时,我们也可以借助刑法惩处不法分子。目前,法院针对 *** 虚拟财产的犯罪,有的以盗窃罪予以处罚,有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予以惩处。出现不同做法的原因之一即在于缺乏对 *** 虚拟财产统一定性。如果我们将 *** 虚拟财产界定为财产的一种,这些问题也能得以有效解决。例如,某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 *** 虚拟财产或者诈骗等行为,盗窃或诈骗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就可以定性为盗窃罪或诈骗罪。当然行为者在盗窃 *** 虚拟财产的时候,其侵入计算机系统等手段行为可能又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其手段与目的结合,构成牵连犯,可以择一重处断。什么是Q币 腾讯Q币是一种可以在腾讯网站统一支付的虚拟货币,Q币面值分别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用户使用拨打声讯 *** 的申请方式得到的Q币,1元面值Q币表现形式是一个12位的数字串,2元、5元、10元、20元Q币表现形式分别是2、5、1、8开头的14位的数字串。申请到的Q币可以在腾讯网站购买一系列相关服务,购买时根据相应的提示投入相应的Q币数额。Q币卡目前暂时可以用来申请 *** 行号码、购买 *** 靓号、 *** 会员服务、 *** 交友、 *** 贺卡等服务,据腾讯公司称,稍后还将推出一系列精彩个性化增值服务。 亟须虚拟财产 相关立法 用户与 *** 商之间是合同关系 赵宜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法官、法律硕士): 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虚拟财产一旦被盗,用户查找盗窃者往往比较困难,或者虽能找到但难以举证,因此一旦发生虚拟财产被盗后往往会请求运营商协助提供证据,而更多的是直接以运营商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义务为由将运营商诉诸法院。从技术上来看,游戏运营商有能力协助玩家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而从法律上来看,游戏运营商由于收取玩家的费用,也有义务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并重现游戏数据。因为用户与游戏运营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如果用户的损失是因为游戏运营商未尽到注意义务,或程序技术上的重大缺陷而造成的,那么游戏运营商应该对用户承担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继续履行等形式的违约责任。若游戏运营商没有过错,损失是由第三人的侵害造成的,则应直接向侵害人主张。
虚拟财产保护立法建议 在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保护还没有立法的情况下, *** 企业应用行业自律的形式来保护用户的利益。同时,加紧制定有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具体措施包括:(一)从司法解释层面给虚拟财产一个法律上的名分;(二)加增保护计算机资料数据的刑事立法;(三)规范虚拟财产交易秩序,保障虚拟财产交易安全。建议虚拟财产交易更好是通过合法注册的 *** 公司包括中介公司进行:一则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二则专业公司介入虚拟财产交易可以从中取得收益,如提取交易佣金等,从而增加社会就业机会;三则专业公司可以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交易的数据进行保存,或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从而可以彻底有效地杜绝虚拟财产交易中存在的欺诈现象。
对于被盗窃的情形,有可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面临的是刑事处罚,可能会有牢狱之灾,堂堂正正做人赚钱还是比较好的!
1988年,美国芝加哥银行的 *** 系统就曾受到一名“黑客”的袭击,这名“黑客”通过电脑 *** ,涂改了银行账目,把7000万美元的巨款转往国外,从而给该银行造成巨大损失。无独有偶,1995年8月,俄罗斯圣彼得堡的花旗银行遭受了同样的厄运,一名“黑客”使用同样的手法从该银行偷走了40万美元。前不久,英国也发生了一起轰动整个大不列颠岛的重大泄密事件。一位电信公司的电脑操作员,通过公司内部的数据库,窃走了英国情报机构、核地下掩体、军事指挥部及控制中心的 *** 号码。据说,连梅杰首相的私人 *** 号码也未能幸免。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位21岁的阿根廷男青年,利用家里的电脑,通过国际互联 *** 线路,进入到美军及其部署在其他国家机构的电脑系统中漫游了长达9个月的时间。这名青年说:“我可以进入美国军方电脑网……,可以到任何一个地方去漫游,也可以删除任何属性的信息。”直到1996年3月,这位“黑客”才被有关部门查获。在众多引起轰动的 *** “黑客”案中,还有一起令美国人至今心有余悸的事件。那是在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合并之前,前联邦德国的几名学生利用电脑 *** ,破解了美军密码,并将窃取的美国军事机密卖给了前苏联的克格勃,此事曾令美国军方震惊不已。上面这些事件说明,随着全球互联 *** 的迅猛发展,一个国家的指挥系统、金融系统、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贸易系统和医疗系统等都将会变得更易受敌对国和可能的“黑客”——比如说,精于计算机操作的十几岁的年轻人的袭击,特别是有关国家安全的国防系统更是如此。据统计,仅1995年一年,美国空军的计算机 *** 就曾受到至少500次以上的袭击,平均每天达14次以上;而作为拥有12万个计算机系统的美国军事中心五角大楼,则在目前以至未来所面临的威胁将会更大。
1998年2月26日,有人突入美国国防部——五角大楼的计算机 *** ,浏览了里面的一些非绝密信息。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出使巴格达斡旋成功使美国的“沙漠惊雷”没能炸响,而一场对付“黑客”的战争已经在美国打响。
同年,2月25日,美国国防部副部长哈姆雷向新闻界公布,在过去的两星期里,五角大楼的军事情报 *** 连续遭到计算机“黑客”系统入侵。这次“黑客”入侵正值敏感时期,这条消息立即成为第二天美国各大媒体的头条新闻。
哈姆雷说,“黑客”光顾了11个非保密军事 *** ,其中包括4个海军计算机 *** 和7个空军计算机 *** ,网上有后勤、行政和财务方面的信息。“黑客”们浏览了这些信息后,在 *** 里安插了一个名为“陷井盖儿”的程序。安插了这个程序,他们以后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自由进出这些 *** 。五角大楼的计算机系统遭到“黑客”的袭击已经发生过不止一次,但这次不同于往常。“黑客”们似乎在打擂台,通过入侵这些系统比试高低。哈姆雷说,这是五角大楼迄今发现最有组织和有系统的 *** 入侵事件,它“向我们敲响了警钟”。美国国防部和联邦调查局发誓,不挖出“黑客”誓不罢休。
美国加州有一叫圣罗莎的小镇,镇上有一个名叫Netdex的因特网接入服务公司。它规模不大,只有3000用户。“黑客”们就是在这儿露出了狐狸尾巴。
1998年1月中旬,Netdex公司所有人兼总经理比尔·赞恩发现服务操作系统被“黑客”更改了,立即报告美国联邦调查局和匹茨堡卡内基一梅隆大学计算机紧急反应小组(CERT)。
联邦调查局特工和CERT *** 人员经过几星期跟踪调查,找到了“黑客”的下落。他们本来可以堵上操作系统中的漏洞,但为了放长线钓大鱼,他们没有这么做,而是决定冒一次险,把门继续敞开“一会儿”。这一敞就是6个星期。
在这6个星期里,来自美国东海岸和旧金山本地的20多名联邦调查局特工一天24小时密切监视着入侵者在网上留下的“脚印”。这些脚印清晰地指向美国 *** 、军队、国家图书馆、实验室和大学的网址。起初联邦调查局认为,这些入侵者可能是潜在的 *** 。
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联邦调查局摸清了“黑客”的行踪。2月25日,联邦调查局计算机犯罪侦查小组带着两张搜查证,分乘6辆小汽车,向旧金山以北120公里、仅有5500人的小镇——克洛弗代尔进发。
晚上8时30分左右,一干人马抵达这个青山环抱的小镇。在当地警察的支援下,他们立即包围了一座平房住宅。他们冲进屋内,发现一个十五六岁的男孩正忙着入侵五角大楼的非保密计算机 *** !
在搜查过程中,镇上的警察封锁了镇中心南边的一条街道。对这座平房的搜查持续了2个小时。随后,他们又搜查了另一座房子,这家一个十几岁的男孩也被怀疑参与了入侵五角大楼的 *** 系统。由于这两个男孩的年龄太小,联邦调查局没有逮捕他们,但收缴了他们的计算机、软件和打印机。
去年,这两个男孩一道参加了计算机学习班。他们的计算机水平连计算机专家也感到吃惊。赞恩说,“我们实际上是同他们进行在线战争。我们监视他们,他们也知道我们在监视他们。他们使劲恢复他们的软件文档,快到我们来不及消除这些文档。”
但联邦调查局追捕“黑客”的行动并没有就此结束。一切迹象表明,这些少年“黑客”的后面还有一只“黑手”。
赞恩说,他通过分析注意到几种不同的“黑客”行动方式。这一案件最有趣的方面之一是入侵技术惊人的高超,而又有大量业余者才会犯的错误。这就是说,有更高级的专家向这些孩子提供入侵计算机 *** 的工具。他说,“黑客”并不是在键盘上猜你口令的人。他们编写并使用别人计算机的程序。另外,赞思曾收到大量电子邮件垃圾。他说,“这些人行事有条不紊,很有次序。如果说这事(入侵五角大楼的 *** )仅仅是几个毛孩子干的,我会感到非常吃惊。肯定还有人,这些孩子只是被人利用而已。”
联邦调查局特工正在积极展开调查,希望找到进一步的线索,揪出那只“黑手”。
在不到一个月之后,以色列警方于3月18日逮捕了一名入侵美国国防部及以色列议会电脑系统的超级电脑“黑客”。
这名以色列超级电脑“黑客”现年18岁,其网上用户名为“分析家”。以色列警方发言人琳达·梅纽因说,警方同时还逮捕了另两名18岁的同谋。
“黑客”被捕后,美国司法部发表声明透露,“分析家”真名为埃胡德·特纳勃。美国司法部长雷诺说,“分析家”的被捕是对所有试图入侵美国电脑系统的“黑客”发出的警告。美国对此类电脑袭击事件十分重视。在过去的几个星期里,美国中央情报局对这个超级电脑“黑客”展开了调查,并向以方提供情报,最终协助以方逮捕了“分析家”。
人们估计“分析家”很可能是美国中央情报局日前逮捕的两名加利福尼亚少年的网上导师。美国五角大楼说,这批电脑“黑客”侵袭的对象是美国国防部、美国海军军事中心、美国航空航天局及一些大学电脑系统的非机密人员名单及工资表。加州索诺马镇被捕的两名少年中一个称,他已进入了200个美国学院电脑系统。
由于同一系统资源共享,侵袭非机密系统也可能调出机密资料,因此以“分析家”为首的这批“黑客”的存在令美国国防部大为不安。美国国防部副部长约翰·汉姆莱说,这是至今五角大楼发现的“最有组织和有系统的”电脑入侵案。
美国电脑专家丹·贾斯帕与加州圣罗萨的一个 *** 服务商首先发现了这个网上“黑客”——“分析家”的存在。正是贾斯帕协助美国中央情报局查获了据称是“分析家”指导下的两个加州“黑客”。
被捕后,“分析家”及其同伙被拘押在特拉维夫南郊的贝特亚姆警察局。警方没收了他们的护照。
“黑客”——“分析家”在被捕前接受一家网上杂志的采访时称,他入侵电脑系统并不犯法,甚至对侵袭对象“有益无害”。“分析家”说,他经常帮助他侵袭的服务器修补漏洞,他暗示“一个有恶意的‘黑客’所做的则远胜于此。”
至此,海湾战争期间对美国五角大楼的“黑客”入侵追捕告一段落。
“黑客”的出现,使人们对 *** 系统安全的信心产生了动摇。专门开发对付病毒 *** 的S&S国际公司的艾伦·所罗门认为:“不论你上多少道锁,总会有人找到办法进去。”美国众院议长纽特·金里奇也曾在一次会议上指出:“ *** 空间是一个人人都可进入的自由流动区——我们更好做好准备,以便应付我们做梦也想不到的对手在各个领域的发明创造力。”这说明,在未来信息领域的斗争中, *** “黑客”将是最可怕、最难对付的敌手之一。
有矛就有盾,难对付也要想办法对付。目前世界各国最常用的 *** 就是加装密码软件。这种软件是一种由40位信息量组成的程序,可分别为文本、图像、视频、音频等加密,使用简便,安全性强。但“道”高,“魔”更高。自1995年8月以来,这种密码软件接二连三地数次被破译,甚至是新推出的更加安全的新一代软件,也仍被两名对密码学感兴趣的加州伯克利大学的研究生发现了其中的漏洞。目前,计算机 *** 的使用者们已经把对 *** 安全问题的关心提到了首位,迫切希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公司能够开发出更加安全可靠的“密钥”,以使人们对 *** 的安全性达到信赖的程度。
进入90年代,随着 *** “黑客”袭击案例的增多,美军在加强电脑 *** 防护能力、防止外来“黑客”入侵的同时,又在积极筹建“主动式黑客”部队,即组建一支类似“黑客”的“之一代电子计算机 *** 战士”,这些“ *** 战士”将以计算机为武器,用键盘来瘫痪敌人,操纵敌人的媒体,破坏敌人的财源,从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战争目的。
除美国外,目前其他发达国家也在积极加强 *** 的安全性建设。1995年夏天,北约从联合国维和部队手中接管了波黑的维和行动权,它进驻波黑后的首项任务就是安装了一个巨大的通信 *** 。这个 *** 在对波黑塞族实施空中打击行动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许多作战计划就是通过这个 *** 来传送的。但是,随着联网的军用 *** 节点的日益增多, *** 安全性问题也就变得日益突出。为此,参战的北约各国又加紧给这套 *** 系统加装了“防火墙”和其他数据安全措施。
可以预见,在未来的战争中,如何利用计算机 *** ——这柄锋利的双刃剑,将是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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