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计算机 *** 法制教育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计算机 *** 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它是一个比传统媒体传播和使用信息更高效、更方便、更自由,普及面更广的媒体。但从负面意义上讲,计算机 *** 与传统媒体更大的不同点可能是——由于 *** 的开放性、互动性、广泛性等功能特点,使那些在传统媒体和现实生活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上找到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 *** 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与之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据国际刑警组织统计,到1999年底,因特网上已有3万多个黑客网站,全球具备“黑客”电脑技术的人有1700多万。2000年全世界发生的网上违法犯罪有数十万起,平均10多秒钟就发生一起非法侵入计算机 *** 事件。以我国香港为例,1998年的网上犯罪仅38起,1999年就达到296起,一年增长了6倍多。从比例关系上来看,网上犯罪的增长率超过了网民数量的增长率。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报道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 *** 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
在 *** 正在普及的今天,网上违法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少数具有专门技术的违法犯罪分子在实施,许多网民都有可能产生网上违法行为。事实上在目前网民人数迅猛增长的情况下,网上违法行为也呈日渐增多的趋势,网民的网上活动已经成为 *** 法治的一个重要领域。在我国,网民在网上有机会、有条件、有可能实施的违法行为有:①危害 *** 运行安全。这种违法行为主要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②危害国家安全。如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③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如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损害国家利益和荣誉,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④危害社会稳定。如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利用互联网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
不轻易输入个人信息。说实话现在个人信息很难不泄露,除非完全不用手机。
从世界上之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 *** 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 *** 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 *** 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 *** 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 *** 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 *** 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 *** 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 *** 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 *** 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 *** 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 *** 色情案件均占 *** 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 *** 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 *** 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 *** 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 *** 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 *** 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 *** 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 *** 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 *** 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 *** 。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 *** 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 *** 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 *** ,致使 *** 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 *** 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 *** 与传统媒体传播更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 *** 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 *** 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 *** 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 *** 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 *** 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 *** 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 *** 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 *** 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 *** 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 *** 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 *** 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 *** (这是 *** 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 *** 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 *** 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更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 *** 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 *** 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 *** 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 *** 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 *** 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 *** 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 *** 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 *** 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 *** 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 *** 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 *** 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 *** 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 *** 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 *** 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 *** 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 *** 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 *** 世界里, *** 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 *** 环境。
(6) *** 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 *** 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 *** 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 *** 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 *** 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 *** 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 *** ”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 *** 著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 *** 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 *** 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 *** 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 *** 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 *** 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 *** 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 *** 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 *** 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 *** 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 *** 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 *** 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 *** 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 *** 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 *** 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 *** 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 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 *** 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 *** 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 *** 无法通过 *** 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 *** 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 *** 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 *** 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 *** 犯罪及如何预防 *** 犯罪,特别是制定《 *** 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 *** 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 *** 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窃取他人 *** 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 *** 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 *** 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 *** 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 *** 系统进行盗窃、侵占、诈骗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 *** 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 *** 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 *** 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 *** 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 *** 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 *** 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 *** 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 *** 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 *** 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 *** 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 *** 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 *** 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 *** 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 *** 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 *** 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 *** 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 *** 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 *** 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 *** 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 *** 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 *** 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 *** 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 *** 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 *** 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 *** 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之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 *** 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 *** 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 *** 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 *** 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 *** 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 *** 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之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 ***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 *** 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 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 *** 立法也越来越完善。
2、计算机 *** 立法原则
*** 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 *** 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 *** 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 *** 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 *** 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 *** 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 *** 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 *** 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 *** 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 *** 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 *** 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 *** 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 *** 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 *** 的安全、惩治计算机 *** 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 *** 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 *** 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
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 *** 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
(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 *** 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
(2) 罪名的欠缺
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 *** 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 *** 的行为。
(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
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 *** 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 *** 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
计算机 *** 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 *** 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 *** 犯罪。
一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近年来, *** 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过去五年间,仅国务院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39件法律议案,制定、修订了137件行政法规。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立法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增强 *** 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产品质量和安全、规范 *** 自身行为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立法;特别要注意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加强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质量。要创新 *** 立法工作的 *** 和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在法律法规起草、修改过程中,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 *** 部门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 *** 的进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 的组织、 *** 的权力、 *** 的运行、 *** 的行为和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 制定的行政法规、 ***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必须与宪法和法律保持统一和协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执法观念,形成职责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合格、适用法律有据、问责监督有方的 *** 工作机制。合理界定和调整行政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市县 *** 依法行政制度。加强对行政收费的规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执法财政保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众实现诉讼权利,使人人都能享受到平等法律保护。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行使。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然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 *** 权力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使。各级 *** 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大力推进执法公开,提高 *** 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改善和加强新闻舆论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切实强化 *** 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要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作为重点,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确保监督到位、有力、有效。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形式,善于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精心组织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制教育的科学性、准确性,防止片面性。突出抓好宪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加大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牢法治思想基础。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必须强化权利义务观念的培养,既要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和义务意识。具体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合法的权利;国家提供权利的保障、救济和保护。只有让每个公民都树立了正确的法制观念,自觉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真正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知道了,是正式姓名和手机号码,有没有关系的?必有二移动公司知道你的号码也没有关系,最主要是你的,如果接到不明的短信,不要回复就可以了
晨报讯(记者 武新)昨天,记者从北京江民公司获悉,虽然“熊猫烧香”病毒的作者在年前已经被抓获,但是由于其已经将病毒源代码出售外泄,已经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演变出更多的“熊猫烧香”新变种,致使“熊猫烧香”病毒仍然在网上继续流传。
江民公司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在春节期间,江民公司的 *** 人员接到不少关于“熊猫烧香”病毒的求助 *** ,其中一些电脑用户是在春节期间感染这种病毒的。目前,除了此前发现的700多个“熊猫烧香”病毒变种外,又出现了新的病毒变种。江民公司仍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继续检测“熊猫烧香”病毒的动向。
特别提示
江民反病毒专家提醒广大用户,在春节后上班的头几天,要注意及时升级杀毒软件,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同时启动杀毒软件的实时监控功能,及时安装系统补丁,企业局域网应进行全网查杀病毒。“熊猫烧香病毒最新变种也可以通过江民公司的升级杀毒软件进行剿杀。”
负责侦办“熊猫烧香”病毒案的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副局长叶铁官说,“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李俊已编写出专杀程序,公安部门正组织专家对这一程序进行鉴定,预计一周内可在互联网上公布,供网民免费下载。据介绍,李俊向警方表示,他最初编制病毒是应网友要求“编得好玩”,后来见被感染的计算机数量众多,网上舆论愤怒声讨,“事情闹大了”,他便编制专杀程序,想把病毒都杀掉,但编好后不敢挂在网上,担心警方以此为线索找到他。
仙桃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利用李俊的专杀程序进行了初步试验,结果表明其程序完全能杀尽“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
侦破纪实
网上追踪“武汉男孩”揪出“熊猫烧香”案主
求职失败发泄不满“编毒”牟利
2006年12月,一种神秘的新型病毒开始在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许多企业局域网、网吧和个人电脑遭到重创。每台染上病毒的电脑,屏幕上都会出现一排排熊猫持香作揖图案。反病毒工程师们将其命名为“尼姆亚”。至2006年12月中旬,“熊猫烧香”进入急速变种期。今年1月7日,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发出“熊猫烧香”的紧急预警。2007年1月9日,湖北仙桃市公安局接报,该市“江汉热线”不幸感染“熊猫烧香”病毒而致 *** 瘫痪。“熊猫”正式进入警方视野。盯上“武汉男孩”查幕后1月中旬,湖北省公安厅网监总队根据公安部公共信息 *** 安全监察局的部署,开始对“熊猫烧香” *** 者开展调查。据调查,病毒作者在病毒中加入了代码“WHBOY”(武汉男孩)。因此,警方猜测病毒作者可能是一网名为“武汉男孩”的人。经初步核实,仙桃市网监大队1月24日正式立案,并命名其为“1·22” *** 传播计算机病毒案。公安部和湖北省公安厅对此案高度重视,要求网监部门不惜一切代价拿下此案。1月31日下午,省公安厅抽调武汉、宜昌、荆门等地6位网监精英和专门从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赶来的1位专家,以及仙桃市网监大队全队人马齐聚省公安厅,对“1·22”案进行“会诊”,同时成立联合工作专班。在省公安厅网监总队统一部署下,仙桃市网警运用多种 *** 技术手段和侦查手段,获取了确定犯罪嫌疑人“武汉男孩”的身份信息。第1页try showAd(3,0,1); catch(ex)
准备潜逃被当场抓获
“武汉男孩”又名“小俊”,网名为“DAVE”。根据“小俊”上网账户资料,警方将目标锁定一个叫罗某的人,此人居住在武昌关山某居民楼。
警方现场发现,此地为一出租屋,罗某租住在第二层一户三居室。现住有罗某、其女友以及一个被其称为“师傅”的人。根据房主的描述和警方掌握的嫌疑人照片,专班人员确定罗某的师傅就是“小俊”。
省公安厅网监总队紧急召开专案会,制定了周密的抓捕方案和审讯方案。
当日下午4时左右,警方在出租屋抓获了“小俊”的弟弟李明。据其交代,“小俊”真名叫李俊。
下午5时左右,警方在侦查中获悉,犯罪嫌疑人要潜逃外地。省公安厅网监总队立即向各个进出口岸发出协查通报。晚7时左右,回出租屋取东西准备潜逃的李俊被当场抓获。民警从李俊身上找到了一张武昌京都大厦宾馆的门卡。专班人员赶往该宾馆,当晚将其同伙雷磊抓获归案。
2003年开始“编毒”
李俊今年25岁,是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人,中专毕业后参加过 *** 技术职业培训班,曾在某电脑城工作。同为25岁的同伙雷磊是其同乡兼同学,两人关系较好。
2004年毕业后,李俊曾多次到北京、广州等地寻找IT方面的工作,尤其钟情于 *** 安全公司,但均未成功。为发泄不满,同时抱着赚钱的目的,李俊开始编写病毒,2003年曾编写过“武汉男生”病毒,2005年编写了“武汉男生2005”病毒及“ *** 尾巴”病毒。
李俊交代,他于2006年10月16日编写了“熊猫烧香”病毒。这是一种超强病毒,感染病毒的电脑会在硬盘的所有网页文件上附加病毒,天涯社区等门户网站就遭受过它的袭击。
除了带有病毒的所有特性外,“熊猫烧香”还具有强烈的商业目的:可以暗中盗取用户游戏账号、 *** 账号,以供出售牟利;还可以控制受感染的电脑,将其变为“ *** 僵尸”,暗中访问一些按访问流量付费的网站,从而获利。部分变种中还含有盗号木马(可窃取用户密码和信息的程序)。
多人改写构建“僵尸 *** ”
李俊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每次要价500元—1000元不等,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经病毒购买者进一步传播,该病毒的各种变种在网上迅速大面积蔓延。据估算,被“熊猫烧香”病毒控制的“僵尸 *** ”数以百万计,其访问按访问流量付费的网站一年累计可获利上千万元。
抓获李俊和雷磊后,警方乘胜追击,又抓获王磊(男,22岁,山东威海人)、叶培新(男,21岁,浙江温州人)、张顺(男,23岁,浙江丽水人)、王哲(男,24岁,湖北仙桃人)等4名改写、传播“熊猫烧香”病毒的嫌疑人。这些人通过改写、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构建“僵尸 *** ”,通过盗窃各种游戏和 *** 账号等方式非法牟利。文/沈公宣李亦中
图:2月14日,“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李俊被带出监室接受审讯 新华社发
监仓自白
没想到后果严重,编出杀毒程序不敢公开
他今年25岁中专毕业
14日下午,当记者在湖北省仙桃市之一看守所与“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李俊面对面时,感觉他相貌平平,表情木讷,看不出有何过人之处。
李俊今年25岁,武汉市新洲区人,中专毕业。“我是1999年开始接触电脑的,学习电脑知识也主要是靠泡网吧。”李俊垂着头低声说,“最初我设计病毒只是好奇和好玩,后来有网友找我买木马,我看靠这个能赚钱,就……”
警方介绍,去年9月,李俊应网友之邀 *** “熊猫烧香”病毒,从去年12月初开始,这一病毒在互联网上蔓延肆虐,泛滥成灾,引起一片恐慌,一些损失惨重的企业和网民还发出重金悬赏追查病毒制造者的“通缉令”。
杀毒软件上留下一句话
身高1.75米的李俊剃着光头,身穿黄色马甲,略显颓废。他说:“开始,我也预计不出会有什么后果,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事情闹得这么大,慢慢就害怕起来,所以后来就编制杀毒程序,想把病毒都杀掉,但编好后不敢挂在网上,怕警察找到我。”
据警方介绍,李俊在杀毒软件上留了一句话:“我真的很抱歉,给大家造成了负面影响与损失。”
曾应聘广东IT企业
李俊中专毕业后,曾到广东等地的IT企业应聘,但一直没能如愿。后来,李俊到武汉市电脑城打工,月工资约1000元。
“熊猫烧香”病毒问世后,浙江一位病毒贩卖传播者先是每天给李俊在银行账户上汇3500元,后来每天汇6000元,直至被抓捕前,总计不到一个月时间,他就牟利十几万元。李俊把钱存在银行卡里,很少出去玩。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他的钱主要用来到外地见网友。·据新华社电·
图:李俊在民警的监督下试验“熊猫烧香”病毒专杀程序 新华社发
评论
黑客崇拜之忧
“我国破获的国内首例 *** 计算机病毒的大案”侦破引人瞩目。“国内首例”的另一层含意,其实也暴露出刑事司法在打击 *** 犯罪上的尴尬。10年前的《刑法》修订,以三个条款明确规定了计算机犯罪,其中第286条就有“故意 *** 、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具体规制。
10年来,我们几乎没有看到这一罪名进入公共媒体的视野,其原因,并非因为我们没有故意 *** 、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案例———有数据显示,去年全球发现的计算机病毒产自中国的几乎占了三分之一,其中不乏危害性大的恶性传播事件。然而这些业已发生的犯罪行为却要么没能立案,要么无法侦结。
以涉嫌 *** “熊猫烧香”的李俊为例,这位25岁的“武汉男生”自2003年起,先后编写过“武汉男生”病毒、“武汉男生2005”病毒。如果李俊在四年前就能被警示,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熊猫烧香”。正是多次 *** 并传播病毒的行为长期未得到司法的矫正,才造成了李俊于此问题上的法盲心态。
在今天的 *** 生活里,有着和李俊相似心态的 *** 少年应当不在少数。在某门户网站对如何惩治李俊的 *** 调查中,同意让李戴罪立功的网友与赞同依法严惩的网友相差并不多。各类新闻评论、跟帖及回复中,不乏有将李称为“ *** 奇才”、“黑客英雄”、“武汉大侠”者。计算机犯罪高度智能化以及低龄化的特征,已经使许多犯罪者非但不被谴责,反而被顶礼膜拜。这样的反法治思潮露头,与司法的迟到不无关系。(新京)
说法
有关法律专家称,“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是典型的故意 ***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制网站是对公众进行相应的法律教育和宣传的网站
如果你不是相关的工作者你是不能随便在法制网站上发帖子的
并且未经网站允许通过一些黑客技术在法制网站上发帖子也是违法行为你应该制止自己的违法行为
赎罪?现在我们国家是法治社会,建议你搜集证据并且报警,既然因为黑客攻击家人都没了,就没有必要赎罪了,因为不是你造成的,你要做的是相信科学,相信法律,而不是迷信。拿起法律的武器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就算再厉害的黑客也会留下蛛丝马迹。想尽办法帮助警察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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