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什么是“黑客”(hacker)
事实上,黑客也就是英文hacker的音译,hacker这个单词源于动词hack,这个词在英语中有“乱砍、劈,砍”之意,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受雇于从事艰苦乏味的工作的文人”。hack的一个引申的意思是指“干了一件非常漂亮的事”.在早期的麻省理工学院里,“hacker”有“恶作剧”的意思,尤指那些手法巧妙、技术高明的恶作剧,可见,至少是在早期,黑客这个称谓并无贬义。
“破解不是学习使用一个什么软件,不是按照说明书来操作,它是一种人和人智力的较量,是一种智慧的战争艺术,是一种知识与知识的较量。从本质上讲,学习破解跟学习其他知识一样,都是要下苦功,要靠灵感,要靠自己思考的。”这就是黑客对自己的行为的一种诠释。
1-2:什么是“骇客”(cracker)
骇客是“cracker”的音译,就是“破坏者”的意思。这些人做的事情更多的是破解商业软件、恶意入侵别人的网站并造成损失。
骇客具有与黑客同样的本领,只不过在行事上有些差别而已,这也是人们常常很难分清黑客与骇客的原因之一。
其实,黑客也好、骇客也好,名称只是一种代号而已,应该说他们之间并无绝对的界限,黑客和骇客都是非法入侵者,既然是非法入侵,再去区分什么善意和恶意也没有什么意义,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入侵,都有可能给被入侵者造成一定的损失。
1-3:怎样才算是一名黑客
首先,黑客绝非是自称的,自称为黑客,甚至取了一个与黑客相关的名字,都会遭到真正的黑客的嘲笑。再黑客的圈子里,只有其他的黑客接纳了你,得到其他黑客的认可,你才能算个黑客。
其次,你应该具有一定的创造力,一个仅仅拿着黑客前辈们所编写的黑客软件到处乱试,一旦出现问题却又束手无策的人,绝对称不上是黑客。
此外,一名黑客还应当具又黑客的精神以及黑客的行为,要能够融入黑客们自然形成的黑客文化当中去。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你必须具备黑客所应当有的技能,必须是技术上的行家。并且热衷于解决问题,能无偿地帮助别人。
1-4:黑客行为:
1:(不随便攻击个人用户及站点),作为一个黑客,在找到系统漏洞并侵入的时候,往往都会很小心地避免造成琐事,并且善意地提醒系统管理员,但是在这过程中会有许多因素都是未知的,没有人能肯定最终会是什么结果,因此一个好的黑客是不会随便攻击个人用户及站点的。
2:(多编写一些有用的软件),这些软件都是免费的,但又和一般的共享软件有所不同,因为这些软件的源代码同时也是公开的。
3:(帮助别的黑客测试与调试软件),没有人能写出完全没有一点错误或是不需要改进的完美软件,因而对软件的测试与调试是非常重要的,测试与调试软件甚至会比编写软件更耗费精力,但在黑客的世界中,这或许并算不了什么的,因为在你编写出一个软件后,会有许多其他的黑客热心地帮助你测试与调试。
4:(义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黑客们都以探索漏洞与编写程序为乐,但在黑客的圈子里,除了探索漏洞与编写程序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杂事,如维护和管理相关的黑客论坛、新闻组以及邮件列表,维持大的软件供应站点,推动RFC和其他技术标准等等,这些事情都需要人来做,但也许并不都是那么令人感到有趣。所以,那些花费大量精力,义务地为网友们整理FAQ、写教程的黑客,以及各黑客站点的站长,在 *** 上都是令人尊敬的。
5:(洁身自好,不与“骇客”混在一起),真正的黑客总是耻于与“骇客”为伍,黑客不会随意破解商业软件并将其广泛流传,也不会恶意侵入别人的网站并造成损失,黑客的所作所为应当更象是对于 *** 安全的监督。
1-5:黑客精神
1:(“free”,自由、免费的精神),这是黑客文化的精髓之一,“free”是作为一个黑客所应该具有的态度。作为一个好的黑客,应该主动去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同时还要创造新的东西,相信自由并自愿的互相帮助。黑客们编写的各种黑客软件都是完全免费共享的,甚至连源代码都是公开的,黑客们在帮助你之后,唯一的要求就是在你成长起来以后同样地帮助别人。所以,“free”可以算是黑客的传统精神,也是一个真正的黑客所尽力保持的。
2:(探索与创新的精神),所有的黑客都是喜欢探索软件程序奥秘的人,他们探索着程序与系统的漏洞,并能够从中学到很多知识,在发现问题的同时,他们都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创新 *** 。
3:(反传统的精神),反传统的精神在黑客们的身上表现的最明显不过了,不具备这种精神的人,很难想象他会成为一名黑客。而这里的“反传统”主要是指科学技术上的反传统,并不包含任何贬义。黑客们做的最多的事情就是探索与创新,这都需要他们具有反传统的精神,他们的快乐就源于攻破传统的东西。
4:(合作的精神),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黑客们很明白这一点,因此才有了那么多供黑客交流的论坛与新闻组,在技术上保留的人是不可能成为黑客的。
1-5:黑客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
1:(程序设计基础),毫无疑问,编程是每一个黑客所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技能。但是,黑客与程序员又是有所不同的,黑客往往掌握着许多种程序语言的精髓,或者说是弱点与漏洞。并且黑客们是以独立于任何程序语言之上的概括性观念来思考一件程序设计上的问题,汇编语言、C语言都是黑客们应该掌握的。培养这种能力的 *** 要与常人不同,要多读别人的源代码,好的源代码都是前辈黑客们的作品,同时也要自己试着写程序。
2:(了解并熟悉各种操作系统),Unix之所以如此受到黑客们的重视,并不仅仅因为它最初就是由黑客们编写的,我们知道除了Unix操作系统外还有很多操作系统,但能得到源代码并能任意修改的操作系统只有Unix!更重要的是,Unix是用于 *** 的操作系统,互连网上有许多主机使用的操作系统都是Unix,至少在目前,互连网还不能没有Unix。因此,许多黑客同时也是一个Unix专家,他们清楚这个操作系统的这个运做过程与基理。除了Unix操作系统外,黑客还必须熟知诸如Liux、Windows、Novell等操作系统,才能使自己做黑客如虎添翼!
3:(全面了解互连网以及 *** 编程),黑客们所创造出来的东西,在很多领域里都在起着作用,但只有互连网,才是黑客们真正的舞台,作为一名黑客,不懂得使用World Wide Web 与Html是不可思议的,同时,若没有 *** 编程基础,要做黑客也是苍白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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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罪目录
概述
成立四大要件一、须有教唆之故意
二、须有教唆之行为
三、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四、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注意一般原则
从重原则
从轻减轻原则
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分
教唆犯特点和责任1、特点
2、责任
3、罪名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
5、共犯形式
教唆罪与传授犯罪 *** 罪之异同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
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
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
关于教唆他人吸毒的教唆犯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司法解释》
概述
成立四大要件 一、须有教唆之故意
二、须有教唆之行为
三、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四、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注意 一般原则
从重原则
从轻减轻原则
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分
教唆犯特点和责任 1、特点
2、责任
3、罪名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
5、共犯形式
教唆罪与传授犯罪 *** 罪之异同 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
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
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
关于教唆他人吸毒的教唆犯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司法解释》
展开 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教唆他人使其决意实行犯罪行为之罪也(刑二九Ⅰ)。故须被教唆者本无犯罪之意思,由教唆者之行为而后产生犯意的事实。若被教唆者先有犯意,则为开导指示之从犯矣。
成立四大要件
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
一、须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例如:(1)某甲与某乙闲谈,无意中提及某丙家中藏有黄金,某乙因而前往丙宅行窃,某乙之行为,固由于某甲之谈话所引起,但某甲并无教唆之故意,自难令负教唆罪责;(2)母亲误解孩子(已满14岁)的情况下,孩子解释时,由于母亲不听解释,而造成孩子犯罪,法院也不能视为在“母亲的教唆下犯罪”,因为误解孩子即便是在孩子解释而不听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故意。
二、须有教唆之行为
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 *** 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在解释上,认为须能达到教唆之目的为已足。举凡以言语、文字或举动,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为教唆,惟不得以 *** 或胁迫之 *** 出之,因为以 *** 或胁迫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而为犯罪之行为者,则应绳以间接正犯之罪。
三、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说发布其犯罪行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当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此乃与煽惑罪主要区别之点。
四、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设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则必乏自由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而成为间接正犯矣。我现行刑法关于教唆罪,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宜予独立处罚,此观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即足以显示教唆罪之独立性也。
注意
但是教唆犯并不必然是主犯,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般原则
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从重原则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从轻减轻原则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分
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教唆犯特点和责任
1、特点
唆使他人犯罪,本人无实行行为;
2、责任
(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教唆未达责任年龄人犯罪的,通常解释为间接正犯。
3、罪名
按照教唆内容定罪:盗窃、抢劫等。 (注: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
策动、勾引军警人员叛乱暴乱、煽动颠覆 *** 、教唆吸毒、引诱卖淫、指使他人作伪证、监管人指使犯人虐待犯人等
5、共犯形式
1、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 。 2、承继的共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与事先通谋的共犯。其中承继的共犯。中途加入的。对加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特种集团:恐怖组织、黑社会;与普通集团的区别: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教唆罪与传授犯罪 *** 罪之异同
传授犯罪 *** 罪与教唆犯罪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二者之间确有许多相似之处,甚至两者常处于胶合状态。实践中,人们常常把教唆罪与传授犯罪 *** 罪混淆,给定案和罪名的确定以至于量刑都带来很大的麻烦,直接影响到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因此分清它们的界限与区别,对于理论和实践都是十分必要的。 教唆罪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而传授犯罪 *** 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 *** 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二者相同和区别之处有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即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教唆罪与传授犯罪 *** 罪的主体。但是,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二者有较大差别。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传授犯罪 *** 罪的主体,而在教唆罪中,如果其教唆的是抢劫、杀人、 *** 等严重暴力犯罪,则可以成为教唆罪的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不同是传授犯法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传授的是犯罪 *** ,并且希望被传授人学会和掌握其传授的这种犯罪 *** 。如果行为人采取放任的态度,即处于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下,不去关心传授对象是否在学、是否学会则不能构成该罪。至于是希望还是放任被传授人是否将该犯罪 *** 用于实施和完成犯罪,则不是本罪的故意内容。教唆罪则不同,教唆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故意,遇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会引起被教唆对象产生犯罪决心和故意,并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
传授犯罪 *** 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确定的,无论传授的是何种犯罪 *** ,其侵犯的直接客体都是社会管理秩序。当然,传授犯罪 *** 罪也可能侵犯其他间接客体,但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不应作为传犯罪 *** 罪侵犯的客体对待。而教唆犯侵犯的客体是不确定的,它随教唆内容的不同而变化。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
相同的是二者在传授和教唆的形式上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书面。但具体就有较大差别。传授犯罪 *** 罪的实质是将犯罪经验与技巧传与他人,使被传授人学会犯罪 *** 以便完成犯罪行为,口头、书面和“身教”都可以,只要是能够将犯罪 *** 传与他人,采用什么方式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既可以秘密传授也可以公开传授;可以是向一个人也可以向多个人传授;而教唆犯罪的实质是把犯罪意念传与他人,使他人产生犯意,引起犯罪的决心。因此,前者注重行为,后者注重造意。
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
传授犯罪 *** 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犯罪 *** 的传授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教唆犯则基本属于结果犯,既遂的标准不同,被教唆人未接受教唆、未实施教唆犯教唆之罪的,以及被教唆人实施所教唆的犯罪处于未完成状态的,均属教唆犯罪的犯罪未遂,只有被教唆人实施并且完成了所教唆的犯罪的,才属教唆犯罪既遂。
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
传授犯罪 *** 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传授犯罪 *** 罪来说无论向他人传授一种犯罪还是多种犯罪,都只构成传授犯罪 *** 罪单独一罪,有单独的法定刑;而教唆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更没有单独的法定刑,其罪名与法定刑取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罪名与法定刑,具体刑罚则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裁量,如是否共同犯罪中组织者、被教唆人犯罪的形态等。因此,教唆犯罪实际上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教唆的是多种不同的犯罪,则构成数罪。司法实践中,传授犯罪 *** 罪与教唆罪并不能分得十分清楚,常常是教唆中有传授,传授中有教唆。对此,笔者建议按处理吸收犯或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论处。
关于教唆他人吸毒的教唆犯罪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 *** ,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或者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 *** 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 *** ,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 *** ,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 *** 使用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 *** 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之一款、第三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之一款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 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 *** ,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 假象等 *** 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将所 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 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先知为什么要帮助人类
可以说,先知最初是一个和矩阵的三个特工一样的程序,她应该没有任何感情,只是单纯的执行设计师的命令。
但是由于她的一项使命是侦测人类的感情,所以她就和印度人夫妇,法国人一样,在和人类的接触中渐渐产生了人的感情。
从电影中,她对于尼奥,莫菲思,崔尼蒂的真心喜爱和伤心,对小印度人萨绨的关爱,都能证明这一点。
高中的时候,我玩的更好的朋友是个电脑高手,也是我们班的,但除了我以外别人都不知道,而我知道的原因,是因为我俩是发小,光 *** 玩到大的那种,他从小就对电脑特别感兴趣,小学的时候,他缠着他爸给他买了一个大头机,当时他是我们一群小伙伴里面唯一一个家里有电脑的,然后他就在家自己捣鼓,高中的时候我俩同班,那个时候学校的广播还有电子大荧幕都是老师在办公室操作的,然后他黑进了校园网,把大屏幕播放的新闻换成了电影,而且他换的还是未删减版的午夜凶铃,最后学校找的专业人员来排查,也没有查到他头上,大学的时候我俩考的同一个学校,当时他最牛的记录是突破了国外一个机构的8层防火墙,对方发现以后也没有追踪到他,具体哪个机构不方便说,反正是一个很牛的机构,经常上报纸的一个机构,大学的他自己做程序和外挂,然后对外卖,有一次他下午从外面回来,给我转了8万块钱,说是我的分红,他设计的那个程序卖出去了,天地良心,我只是打个下手,帮忙编写一个框架而已,就这都能分8万,我们大学毕业以后,我自己出来创业办公司,那家伙失踪了半年多,后来他是主动联系的我,我的意思本来是让他跟我一起干,公司一人一半,然后我才知道他毕业以后去了保密单位工作,具体是什么我也不知道,不过我现在有什么技术上的难题,还是会跟他请教,不得不承认,他的水平真的比我强100倍都有富裕
“黑客”一词是英语Hacker的音译,是指专门研究、发现计算机和 *** 漏洞的计算机爱好者。黑客最早始于20世纪50年代,最早的计算机1946年在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现,而最早的黑客出现于麻省理工学院,一般都是一些高级的技术人员,他们热衷于挑战、崇尚自由并主张信息的共享。一般来说,黑客对计算机有着狂热的兴趣和执著的精神,他们不断地研究计算机和 *** 知识,发现计算机和 *** 中存在的漏洞,喜欢挑战高难度的 *** 系统并从中找到漏洞,然后向管理员提出解决和修补漏洞的 *** ,他们的出现推动了计算机和 *** 的发展与完善。但是今天,黑客一词已经被用于那些专门利用计算机进行恶意破坏或违法犯罪的代言词,对这些人正确的叫法应该是cracker,有人也翻译成“骇客”,正是由于这些人的出现使人们把黑客和骇客混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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