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诈骗追款成功案例「 *** 诈骗能追回 几率有多大」

访客4年前黑客工具532

这个情况不同,不可能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首先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 *** 安全保卫部门接到报案后,会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希望受害人要保留好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等,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还提醒大家天上不会掉馅饼,要多留心 *** 骗子。

*** 诈骗的侦破难度, *** 诈骗不同于一般诈骗,盗窃,一般诈骗都是现金交易,人跑不了,跑也跑远。而且很容易抓现行。 *** 诈骗因为不见面, *** 路径相对隐蔽,取款方式非常复杂,距离非常遥远,牵涉较广而难以破案。

1、当地报案。因为 *** 欺诈涉嫌犯罪,之一步肯定要带齐证据(如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商品网页等,打印好,提供书面文件),到网监公安机关 *** 警察部门报案(更好是区一级公安部门,派出所基本无相应警种),立案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侦查和处理。

2、披露经过。网上交易保障中心等专业网站,作为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不是国家执法机关,没有执法权,仅能起到信息披露的作用,即通过发布您的投诉信息,帮助更多的网友避免上当。投诉信息可以教育消费者,起到事先警示预防的作用,所以您在这类网站发布投诉信息对广大网友是有价值的。

扩展资料:

*** 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才能立案。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被骗款后追款技巧,诈骗案如何追款,诈骗后如何运用法律来追款

这个情况不同,不可能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如果是被骗1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还有可能成立专案组,加大侦查力度,破案率就可能高。

如果破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赃款赃物还都在,很快就追回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如果赃款赃物被挥霍,就不可能发还被害人。

*** 诈骗分子的行径真是令人发指啊,如果不能偿还账款,一定要用其余生之力去偿还,让他们做社会的奴隶,为他的的诈骗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不能光靠监禁,如果仅仅是监禁的话,一定要其终身监禁,这类人存在就是个社会祸害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11月19日生于甘肃省清水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清水县郭川乡郭村大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o12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之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二(2013)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淑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二、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郭某某和刘xx(已判决)

网上聊天时得知刘xx系xxx公司房管员,保管着刘xx收取的该公司物业公司的电费,遂向刘xx提出借用该款用于 *** 生意周转。刘xx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间数次以银行汇款和现金方式将收取的电费共计10.2万元交给郭某某,郭某某全部用于在网上购买彩票。2012年6月,刘xx得知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后,给单位归还了挪用的10.2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郭某某对其诈骗和挪用资金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实施诈骗的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主动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76名受害人的报案材料、陈述笔录及转账凭证等,证实有76名受害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在2012年5月29日至6月8日期间,众多被害人在淘金贷网站注册了账号并经某某支付充值了资金。6月8日发现网站无法登陆,才知道已经被骗,随即致电上海某某支付要求冻结在某某支付的资金账号,但资金已被淘金贷转走。其中,(1)诈骗受害人李刚人民币80683元、朱睿人民币7706.22元,总计88389.22元。

(2)诈骗受害人梁福权人民币62756.18元。

(3)2o12年6月2日,诈骗上海籍受害人郭子45456.2o元。

(4)2012年6月3日,诈骗浙江籍受害人郝瑶环40625元

(6)2012年6月3日,诈骗上海籍受害人王讯杰49937元

(7)2012年6月3日,诈骗湖北籍受害人张国超32926元

(8)2012年6月7日,诈骗湖北籍受害人龚雄20025元。

(9)2012年6月3日,诈骗山东籍受害人苗昌伟15037元

(10)2012年6月4日,诈骗深圳籍受害人曾志20oo0元

(11)2012年6月3日,诈骗北京籍受害人张宇19600元(12)2012年6月3日,诈骗浙江籍受害人金宏伟15426元

(13)2012年6月4日,诈骗重庆籍受害人杨平14026元

(14)2012年6月3日,诈骗江苏籍受害人李怀海15552元

(15)2012年6月2日,诈骗广东籍受害人钟红波(孙玉香19896元。

(16)2o12年6月3日,诈骗江苏籍受害人魏庆12200元

(17)2012年6月1日,诈骗四川籍受害人谢斌11547元

(18)2012年6月3日,诈骗浙江籍受害人梁秀丽10468元

(19)2012年6月3日,诈骗浙江籍受害人冯科10oo0元

(20)2012年6月4日,诈骗上海籍受害人艾照腾10oo0元

(21)2o12年6月2日,诈骗广东籍受害人刘明乔10oo0元

(22)2012年6月5日,诈骗山东籍受害人傅效群9998元

(23)2012年6月3日,诈骗江苏籍受害人孟政军9210元

(24)2012年6月2日,诈骗珠海市受害人李小明9794.93元。

(25)2012年6月3日,诈骗深圳市受害人蔡云9180元。

(26)2012年6月3日,诈骗浙江籍受害人谢新栋90oo元。

(27)2012年6月3日,诈骗沈阳市受害人王松9000元。

(28)2012年6月3日,诈骗浙江籍受害人张官富8900元。

(29)2012年6月3日,诈骗浙江籍受害人邱建国8100元。

(30)2012年6月4日,诈骗江苏籍受害人武雄80oo元。

(31)2012年6月3日,诈骗宁波市受害人虞维亚7953元。

(32)2012年6月3日,诈骗河北籍受害人周满里7688元。

(33)2012年6月4日,诈骗湖南籍受害人谢培7776元

(34)2012年6月3日,诈骗上海籍受害人毛敬渊7924元。

(35)2012年6月5日,诈骗江苏籍受害人陈小林7888元。

(36)2012年6月3日,诈骗山东籍受害人贾祥娣7730元。

(37)2012年6月3日,诈骗广东籍受害人吴吉波7688元。

(38)2o12年6月3日,诈骗湖北籍受害人唐雪平60oo元。

(39)2012年6月3日,诈骗湖北籍受害人张棣峰58oo元。

(40)2012年6月3日,诈骗四川籍受害人郑晓5466.64元。

(41)2012年6月3日,诈骗山东籍受害人李绍飞50oo元。

(42)2o12年6月3日,诈骗上海籍受害人叶水烽5000元。

(43)2012年6月3日,诈骗天津籍受害人路强5000元。

(44)2012年6月3日,诈骗山东籍受害人张树峻50oo元。

(45)2012年6月3日,诈骗江苏籍受害人李振华4937元。

(46)2012年6月3日,诈骗广东籍受害人余子军4528元。

(47)2012年6月3日,诈骗山东籍受害人程福现4567元。

(48)2012年6月3日,诈骗深圳籍受害人王玉珏4361.44元

(49)2012年6月3日,诈骗广东籍受害人肖光新4591.56元

(50)2o12年6月5日,诈骗江西籍受害人郭彬40oo元。

(51)2o12年6月4日,诈骗浙江籍受害人钮硕颖4000元。

(52)2o12年6月5日,诈骗山东籍受害人任敬升38oo元

(53)2012年6月4日,诈骗浙江籍受害人吴晓玲3888元。

(54)2012年6月3日,诈骗广东籍受害人兰琴现金3869.13元

(55)2012年6月3日,诈骗广东籍受害人程贵桃3869.13元

(56)2o12年6月5日,诈骗江苏籍受害人刘亮3880元。

(57)2o12年6月3日,诈骗广东籍受害人朱伟彬40oo元。

(58)2o12年6月3日,诈骗安徽籍受害人丁功明40oo元。

(59)2o12年6月4日,诈骗浙江籍受害人胡文武3948元。

(60)2o12年6月5日,诈骗福建籍受害人王建章3888元。

(61)2o12年6月5日,诈骗山东籍受害人冯树奂3888元。

(62)2o12年6月3日,诈骗广东籍受害人陈善龙3797元。

(63)2o12年6月4日,诈骗江苏籍受害人吴国中3888元。

(64)2o12年6月3日,诈骗陕西籍受害人曹蕾362o元。

(65)2o12年6月3日,诈骗江西籍受害人高妹香2269元。

(66)2o12年6月5日,诈骗山东籍受害人张海宁2ooo元。

(67)2o12年6月4日,诈骗湖北籍受害人吕文军1728元。

(67)2012年6月4日,诈骗湖北籍受害人李成波20oo元。

(68)2o12年6月3日,诈骗深圳籍受害人顾亮1852元。

(69)2o12年6月3日,诈骗深圳籍受害人黄奕斌15oo元。

(70)2o12年6月6日,诈骗贵州籍受害人陈斌12oo元。

(72)2012年6月3日,诈骗浙江籍受害人陶建华1200元。

(73)2o12年6月6日,诈骗山东籍受害人白国良15oo元。

(74)2o12年6月3日,诈骗河北籍受害人程贵喜10oo元。

(75)2012年6月3日,诈骗贵州籍受害人谢鑫980元。

(76)2o12年6月3日,诈骗广东籍受害人付昭法2o00元。

2、某某信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某科技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兰州某某公司是其公司签约商户,通过其公司支付平台实现互联网交易的收款和结算功能。该商户自2012年5月29日开通至同年6月8日关闭,交易款总额为1963500.22元人民币,其中48726元已按照“淘金贷”网站指令退款给持卡人,1889859.69元已根据“淘金贷”网站指令结算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其公司收取手续费14881.69元人民币,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2.84元。

3、商户号019420(即兰州某某公司)的发出款明细、2012年5、6月份交易记录、退款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实2o12年6月4日至6月7日某某科技公司共向谈明月的工商银行卡62220237ooo1756xxxx分九次发出款总计人民币37.998万元,向郭某某的工商银行卡6222o217o3oo319xxxx分十九次发出款总计人民币77.9940万元,向刘xx的工商银行卡622202270301723xxxx分十二次发出款总计人民币51.498万元,向陈某某的工商银行卡62220237oo01855xxxx分五次打款总计人民币18.965万元,向闫爱霞等六人的账户中发出款总计3.0289万元,合计发出款189.4839万元。⒛12年6月份共交易成功798笔,成功金额195.844922万元,2012年5月份共交易成功2笔,成功金额5051元,总计196.35oo22万元。退款14笔共计48726元,划出款5020?69元。通过谈明月工商银行账户退还给郭子等人27.1270万元:支付手续费931?88元,通过郭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退还给闰志军等人98882元,支付手续费29751元。

4、三方接入安全保证、讯付科技公司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户基本信息、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实兰州某某公司法定表人为何某,商户号为019420,网关名称为淘金贷,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西园466号, *** 联系人谈明月,财务联系人为陈某某,结算银行为兰州市商业银行,账号7021275899538012。

5、调取的郭某某、谈明月、陈某某在工商银行的交易明细等证实郭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6222o2170300319xxxx,上海某某公司进账共7笔(除开户5元)计289980元,从6月5日-8日34次共取款289900元,账户佘额20421元被公安机关查获;郭某某工商银行账户622202270301826xxxx进账共7笔289980元(除开户5元),都是由上海某某公司打进,从6月5日-8日分34次共取款289900元,2012年6月10日销户取款85元;郭某某工商银行账户6222022703o18xxxxx进账共7笔(除开户5元)其中上海某某公司进账5笔199980元、atm转账2笔10万元,从6月7日-8日分18次共取款2999oo元,2012年6月10日户取款85元;谈明月账户从2o12年6月4日到6月9日共进账1054842.87元,转出250笔共计1049866。o9元,都是通过网上银行转出。

6、安全保证、网站建设合同、支付服务协议、下发协议、人民币卡支付协议、支付服务开通表、受骗焰单、充值记录等证实郭某某借用兰州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然后将这五证邮寄给上海某某科技公司,在上海某某开通了第三方支付接口。

7、湖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向兰州某某公司提供的湖北某某投资担保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伪造的。

8、东莞市钜讯 *** 技术有限公司的服务器租用情况说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陈锦磊与深圳沃克斯信j息技术有限公司及东莞钜讯 *** 技术有限公司的服务器租赁合同、收款凭据等,证实郭某某租用广东东莞的电信机房的服务器,租用一个月29oo元人民币。

9、扣押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2012年6月11日在兰州市城关区闵家桥国税办税大厅门口,现场抓获被告人郭某某时,提取由其驾驶的红色东风悦达起亚小轿车一辆(发动机号“273764,车架号ljdaa298c00xxxxx),在车后备厢内提取黑色三星笔记本电肪一台(型号np-m28,系郭某某实施 *** 诈骗的作案工具λ从兰州市西固区福临小区福临大厦d塔2104室郭某某住处提取其实施 *** 诈骗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一台‘(系黑色金达主机一个、红色三星电脑显示器一个)、郭某某存储 *** 诈骗赃款的交通银行卡一张(卡内金额45万元`从该太厦物业办公室刘某某处提取郭某某归还刘某某的借款现金10万元;8月2o日从郭某某处提取郭某某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622202170300xxxxxx一张、电子银行回单一张(诈骗款额2万元)。

10、七里河公安分局对赃款的处理和发还情况,证明查扣赃款共计57万元人民币,赃车处理变卖款96900元,共计追回赃款6669oo元,通过其中一名被害人艾照腾按照比例返还给了76名被害人。

11、指认现场笔录,证实郭某某指认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西园宾馆513室兰州某某公司是其利用该公司实施 *** 诈骗的作案现场。

12、辨认笔录,证实经何某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郭某某系利用“淘金贷”网站进行诈骗的人。

13、证人袁杰(某某科技公司法务专员)的证言,证明“淘金贷”网站于2o12年5月24日起签订合同,商户号为01942o,商户名称为兰州某某公司,地址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结算银行为兰州市商业银行庆阳路支行。公司审核要求商户提供5证,即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淘金贷”网站2o12年5月28日审核通过,29日开通交易接口。该商户的总收款金额为1963500.22元人民币,其中根据商户的指令退款给持卡人48726元,结算给商户1899859.69元,账户佘额为32.84元人民币,交易过程中,公司收取手续费14881.69元,最终支付给被告人公司的金额是1899859.69元。

14、证人王某某(某某科技公司法务专员)的证言,证明商户兰州某某公司在其公司j总收款金额为196万余元,根据商户指令退款4.8万余元,最后结算现金189.9万余元,账户余额32.84元,其公司收取手续费14881.69元。前公司法务袁杰已经离职,其公司根据中央银行的规范性要求发生业务,进行业务操作,不存在数据错误的情况。

15、证人刘xx(郭某某女朋友)的证言,证实郭某某在2012年6月9日给其10万元,其放在了单位柜子里;6月10日给其45万,存入其借同事张晨身份证办的交通银行卡里。案发后均被公安机关查扣。还证实2012年6月8日郭某某拿她父亲刘xx身份证买了一辆红色东风悦达起亚k2型小轿车,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16、证人程某某(湖北某某 *** 公司法人、湖北某某投资担保公司法人)的证言,证实该公司没有建立网站,也没有在兰州成立办事处。陈锦磊、郭某某不是该公司员工,该公司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淘金贷”网站。

17、证人何某(兰州某某公司法人)的报案材料、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实2012年5月2日至5月30日间,郭某某支付12800元给何某,谎称自已系湖北某某投资担保公司员工,并持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要求其给郭某某做了“淘金贷”网站。并借用其公司的五证给上海环迅公司开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又提供工信部icp各案号通过测试。6月8日,其发现多人举报该网站实施诈骗,就把“淘金贷”网站关闭了。通过近两日的了解,其发现有百余人上当受骗,其给郭某某打 *** 询问此事,郭说他用来诈骗的。郭某某尚欠其3200元费用。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2o11年11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得知女友刘xx(已判决)系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管员,保管着她收取的该公司物业公司的电费,遂向刘xx提出借用该款用于 *** 生意周转。刘xx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间数次以银行汇款和现金方式将收取的电费共计10.2万元交给郭某某,郭某某全部用于在网上购买彩票。2014年6月,刘某某得知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后,给单位归还了挪用的1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xx公司出具的相关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甘肃省国资委关于xx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甘肃省xx关于甘肃四建公司国有股权变更的批复、甘肃xx公司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xx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房管员岗位职责、证明及情况说明等),证实甘肃xx公司是国有公司,2o10年12月17日刘xx与甘肃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日起在该单位物业公司从事房管员工作。其职责是收取房屋业主的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对小区进行日常巡视,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2、记账凭证、工商银行汇款凭证、活期历史明细清单、收据等,证实甘肃xx公司物业公司员工刘某某挪用10.2万元,其中2011年12月7日以银行汇款的方式给郭某某银行账户汇入0.7万元。

3、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实(2o12)西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xx利用收取、保管房屋等费用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合谋,将本单位资金转借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太,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刘xx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5、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其与郭某某同居期间,郭知道其是甘肃xx公司物业公司的收费员,收来的物业费、水电费,在其上交公司财务之前,会在其手里停留一段时间,所以郭提出借钱,目的就是让其给他把这部分钱倒出来,他拿去在生意上周转。从2o12年初开始,郭某某不断借钱,之一次借了1万元,后来郭某某还一直借钱,说这个网站 *** 过来就一起还给其,其就分7、8次从其单位甘肃xx公司的电费中扣除出来,总计10万元左右给了郭某某。2012年6月初,郭某某给其55万元现金,说其中10万元让她尽快还到单位去,其余45万元让其找同事身份证办银行卡存起来,其就用张晨的身份证存了起来。后来分4、5次给甘肃xx公司返还了10.2万元。

6、证人刘xx(刘xx母亲)的证言,证实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4、5月间,郭某某向刘xx借钱共计约10万元用于开网站或做生意。案发后给甘肃xx公司返还了10.2万元。

7、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供认其知道刘xx是甘肃xx公司物业公司的房管员,手里有工些单位的钱,其也知道该钱款的性质属于单位资金。从2011年11月其先后让刘xx汇了1万元、70oo元,2o11年12月份以后,其陆续从刘xx处借8万余元,共计约10万元。这10万元都是刘xx从她单位收取的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中挪出来的,全部用于网上购买彩票。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实施诈骗的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主动退赃,当庭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某因合同诈骗被抓获后,对其合同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资金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其犯挪用资金罪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但不存在主动退赃情节。故其辩护人所提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其他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郭某某与他人合谋,将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犯挪用资金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三)项、第二百七十二条之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oo0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oo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o12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一台(黑色金达主机一个、红色三星电脑显示器一个)由扣押单位依法没收。

三、赃款继续追缴后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某某

审判员万廷达

审判员安海榕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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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在犯更大的事被抓之后

他自己供认出来你这一笔并且对上了你的案子就结了

没被抓没供认或者没对上你这事就过去了

以上是亲身体会

你报警估计警察就立案,不会真的去查,如果碰巧诈骗犯因为别的事被抓可能追回,骗这么少钱警察不管

2800追不回来了,算是个学费吧。被骗十几几十万的也没见追回来的。就算把骗子抓了,钱也早没了。

金额太小,在立案的边缘,可以尝试报警,但追回的概率不高,做好心理准备,你也期望这个人是惯犯,这样更容易找到他,还有尽可能收集证据,手机号、姓名、聊天记录

*** 被骗后,无论追回的概率多大或多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遭遇 *** 诈骗,报警肯定比不报警要有用得多,如果不报警,骗子不可能主动还你钱,也不会自己去自首。

受害者一定要积极主动联系警方,提供尽可能多和详细的助于破案的信息,有利于尽快抓到罪犯,追回损失。

*** 诈骗追回钱的几率大小,需要看案件的难易程度。法律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2、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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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追款成功案例 *** 诈骗能追回几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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