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致人伤残,长期投喂者是否担责?
近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遵义中院”)审理了一起因流浪狗伤人而引发的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9月20日,遵义正安县60多岁的昝某某从农贸市场买菜回家途中,被一条土狗撞倒。入院后,昝某某被鉴定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十级伤残。经警方调查,该狗系当地居民万某某经常喂养。万某某则辩称,虽然自己有喂养行为,但这是流浪狗,不应担责。对此,昝某某向正安县人民法院(下称“正安法院”)诉请判令万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正安法院审理认为,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万某某常向其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由于万某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投喂,使该狗对其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常在附近流浪,引发本次事故,遂判令万某某赔偿昝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万某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
9月4日,经遵义中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当庭兑现了4万元赔偿款。
法院工作人员:投喂者长期喂养
正安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万某某)向流浪狗投喂食物,可以把他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
该工作人员称,万某某系某门店工作人员,“狗经常出现在门店旁,基本上每天都会喂养。”喂养确切时长不详,但“最起码应该有几个月”。目前,昝某某身体已恢复健康。
那么,欲救助流浪狗,应该如何处理?该工作人员表示,“偶尔投喂没关系,但经常投喂不恰当。经常投喂,狗就会经常到这附近来,对他人也会产生危险性。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领养,或者把流浪狗送到专门收容机构。”
律师:投喂是否算饲养视情况而定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表示,一般而言,投喂者的投喂行为是出于对流浪猫狗的怜悯之心,并不能推定其有饲养或管理的意思表示,投喂行为也不能改变流浪猫狗的无主物属性。因此,一般的投喂行为法律不应苛责。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投喂行为是否增加了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风险。
比如当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时,流浪猫狗会对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生活习性和出没规律,会在比较固定的时间地点聚集活动、等待投喂,从而将导致该场所一定时间内流浪猫狗伤人的风险性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则有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相反,若投喂者能够将流浪猫狗引至人流较少的偏僻区域进行投喂,这事实上是一个风险降低行为。即便风险最终发生,其亦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即使投喂流浪猫狗,更好也不要在人群密集场所,特别是附近有儿童聚集场所进行投喂。
而如果是主人遗弃宠物狗,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小明称,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是符合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的。由于投喂人在饲养流浪狗时,让流浪狗对其产生了一定的依赖,同时也构成了事实上的豢养关系,也就是其先行行为(多次或较长期的投喂行为)引致出了对流浪狗的管理责任,投喂者应当适当担责。建议爱狗人士遇到类似情况,更好请相关部门来处理,否则很容易出现自己被狗咬伤或者因狗咬伤他人而导致投喂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主人遗弃宠物狗,宠物狗在生活中咬伤他人,被咬伤者没有过错的话,宠物狗的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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